淺談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合理性
作者:萬紅英 發布時間:2007-04-23 瀏覽次數:3143
【案情】
原告韓某。
原告石某,系韓某之夫。
被告贛榆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計生委)。
韓某、石某于1997年12月結婚,婚后于1999年9月生育一個孩子,又于2005年2月生育了第二個孩子。韓某、石某二人都是贛榆縣某鎮某村的村民,對于第二個孩子的生育,二人沒有取得任何批準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縣計生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項)的規定,于
二原告承認自己違法生育第二個孩子的事實,但是,二原告認為被告對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標準和數額大大超出了原告的實際收入。以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標準和數額不合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2006)贛人口計生征字第006007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審判】
江蘇省贛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原告沒有合法生育手續,于2005年2月違法多生育一個孩子,依法應分別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被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有依法進行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按照贛榆縣統計局公開公布的2004年統計年鑒中的統計數字,查明二原告所屬的某鎮的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3558元,以此作為基本標準,對二原告征收社會撫養費28464元的數額是準確、合法的。因此,二原告訴稱被告對其征收標準和數額大大超出了原告的實際收入,沒有法律依據。
贛榆縣人民法院認為,贛榆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于
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評析】
雖然這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中,行政機關勝訴了,但是這背后隱藏的社會矛盾和立法上的不合理之處,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思。這一案件中,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勿庸置疑的,其合理性卻值得我們去思考。
1、作為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數字是否具備真實性。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計劃生育行政征收的標準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純收入,具體數字來自各級《統計年鑒》的刊登公布。本案中被告的征收依據是贛榆縣2004年統計年鑒中所稱原告所在地某鎮2004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558元,是符合上述規定具備合法性的。原告訴稱,贛榆縣2004年統計年鑒的數字不實,根據2006年底某院校大學生及新聞人員的實在調查,該鎮2006年人均純收入低于1000元。筆者認為,統計年鑒是由各級統計部門公開公布的,其合法性是與生俱來的,但是,其真實性卻值得懷疑。首先,行政機關為追求一方政績,往往虛報人均收入水平;另外,我們不能一邊在審查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邊又以行政機關的統計數字作為標準,這也是相互矛盾的。就本案而言,免去統計年鑒與生俱來的合法性,將其與實地調查的數字一起接受真實性、合法性審查,方能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
2、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設定是否具備合理性。
我國是一個貧富差距很大的國家,公民的個人收入懸殊巨大,在這樣一種國情下,對公民違法生育進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以公民的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對同一行政轄區內的公民征收相同數額的社會撫養費,不以個體財富的多寡而作區別,這一標準的設定是不合理的。按照這一立法實行計劃生育,可以說現行的計劃生育立法是對中國窮人的計劃生育,是無法做到對中國富人的計劃生育的。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計劃生育行政征收標準的設定無法做到在我國貧富懸殊的國情下,平等地實施計劃生育,更無法確保公民生育權的平等性。因此,筆者認為,計劃生育行政征收的標準應針對個體收入水平的差異而作相應的設定,方能彰顯其平等性、合理性。
3、合理設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數額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對違法生育的公民應當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承擔其違法生育行為帶來的社會負擔,但是,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應設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說,違法生育的家庭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數額是公民人均純收入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八倍。這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不僅超出了本案當事人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也超出了我國多數公民的承受能力,造成他們過重的經濟負擔。這樣一個高數額的征收,也許可以保障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實施,但是,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存在本身就是和我國家庭生育的傳統觀念相矛盾,以征收高數額的社會撫養費來強制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更容易激發社會矛盾,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筆者認為,在計劃生育實行過程中,根據地方經濟水平和人民經濟承受能力,合理設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數額,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實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