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們對生活的態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包括對婚姻的態度。未婚同居者逐年呈增多趨勢,同居者辦理結婚登記成為夫妻的較多,因矛盾糾紛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也不少。輕率同居,最后又輕率分手,傷害的不僅是自己,還可能是其父母及子女。以筆者所在人民法庭今年審理的婚姻婚姻家庭案件為例,每十個中就有一個解除同居關系案件,更讓人關注的是,絕大多數同居者都育有子女,解除同居關系對子女會產生重大影響作用。因此有必要對婚姻與同居作概念區別,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和家庭觀。

一、婚姻概念界定應考慮的因素

在確定婚姻概念時應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婚姻的概念應充分考慮民法學的有關理論。結婚是一種民事行為,婚姻的概念應當與民法中的民事行為概念想對應,民事行為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可撤消的民事行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應涵蓋合法婚姻、可撤銷婚姻;二、婚姻概念有其特殊性,婚姻這一名詞是在日常的生活中產生的,早期人類社會的“婚姻”不需要法律來調整,即使在階級社會,在很長時間里,“婚姻”仍然是由習慣法來調整,如我國古代是用“禮”來調整。由于這一特殊性,加上對婚姻這一大眾性的東西,各人的理解不一樣,確立法學上的婚姻概念就非常困難。畢竟“婚姻”在社會生活中由來已久,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深蒂固。因此,給婚姻下定義,除了要考慮婚姻的本質外,還要全面考慮社會對婚姻的認知;三、涉及“婚姻”概念很多,從維護婚姻概念的同一性角度出發,應當將違法婚姻、無效婚姻、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概念剔除出去,代之于合法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因為無效婚姻等實際就不是婚姻。

二、婚姻概念的界定

婚姻,是男女雙方為了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兩性的結合。

(一)  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

這是婚姻的自然層次上的含義。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賴于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屬性,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關系區別于其他關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沒有上述種種自然因素,人類社會根本不可能出現婚姻。需要強調的是,婚姻作為男女兩性的結合,應該僅指一男一女的結合,也就是婚姻的主體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但不排除有些婚姻類型中存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如我國婚姻法對解放前存在的一夫多妻現象予以認可,對其形成的繼承關系也予以充分的法律保護。近年來,西方國家對同性戀的認識和態度發生很大的變化,同性戀合法化的呼聲很高,少數國家甚至允許同性戀結婚。中國在同性戀能否結婚方面,態度很明確,同性戀不能結婚。同性戀違背自然,危害人類健康,不利于家庭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更與建立我國和諧社會的初衷完全背離,國家有權利也有義務運用法律對公民的性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在以男女兩性結合上,婚姻與同居并無區別。

(二)  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為婚姻目的。現代的人,雖然也有不要子女的丁克一族,但對多數人而言,婚姻有繁衍后代的功能還是與古代還是有共同點的,只不過,現代的婚姻講的是男女平等,是夫妻交流和精神生活質量的提高。但總的來說,婚姻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所謂”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為同一個家庭成員,處在同一個生活消費共同體中。一般情況下,包括夫妻之間的性生活和夫妻間的互敬互愛,后者更多的指精神上的生活共同和經濟的生活共同。

有必要指出的是,同居也有相互之間的性生活,但由于缺乏婚姻法上的合法性要件,不能成為同一個家庭成員,也就不是婚姻上的夫妻了。一般而言,婚姻是“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在某種程度上并不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否則在教育和文明高度發達的今天,人都知道了結婚要領取結婚證,而去不領取的,說明其在與對方共同度一生事情上并未考慮成熟,一些城市少數年試婚現象可以進行解釋。

(三)  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及合法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現象層次上的含義。他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也就是說,男女雙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內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公眾所承認的夫妻身份。夫妻身份還要具有合法性,即應該得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從而在法律上對夫妻關系進行確認。筆者認為,這點上是婚姻與同居的顯著區別之一,同居者可能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生活,公眾也可能認為他們為夫妻。但同居男女并不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性,不能構成婚姻。

三、同居概念特征

同居是指具有了夫妻共同體的實質,但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的男女兩性結合。同居關系存在以下特點:一是雙方沒有配偶,否則一方或雙方是重婚行為;二是雙方以可能結婚為前提,當然在一些場合下,一方或雙方也可能不存在結婚的共同意愿;三,對外以戀人、未婚妻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四是自愿地、半公開地或秘密地發生兩性關系。同居的男女,不履行法定結婚手續,有些雖也對外以夫妻相稱,但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近年來,同居現象有不斷增多的趨勢。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承認事實婚姻,但不承認同居。事實婚姻雖然也沒有領取結婚證,但其已經獲得了法律給予免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維系婚姻效力的權利,對事實婚姻法律也不是持贊成態度的,只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做的一種技術上的處理。對同居,法律的態度是取締,不允許調解,一律判決解除。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領取結婚證,這是婚姻與同居的本質區別。

四、婚姻與同居概念區別的重大意義

法律上要求行為必須具有明確性、可預測性。通過實施法律行為,人們能夠更好地知道自己該怎樣行為和他人應該怎樣行為。通過對婚姻與同居概念的界定,能夠明確人們在婚姻或同居行為的后果,能夠判斷行為人行為的合法性還是非法性,是法律鼓勵的還是不贊成的。由于社會的發展和對個人人身及其他權益的保護,法律對個人的生活方式并不給予過多的干預,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并沒有授予什么單位取締同居的權利。只是在同居雙方的利益需要法院衡量時,法院才從維護一方利益和社會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這里的公共利益指多數人對某生活方式的認可,突破這種認可可能會給社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解除同居關系。

婚姻與同居概念區別的時代意義。由于同居者具有婚姻關系不一樣的特點,部分婚姻關系在法庭上能夠被調解和好,而同居關系只能解除,當然在很大的程度上,雙方由于沒有了結婚登記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就沒有了婚姻的記錄,對其再次開始新的一段人生影響相對結過婚的而言影響要小的多,這進一步減少了雙方和好登記結婚的可能。從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和家庭穩定的角度出發,青年男女應盡快轉變婚姻家庭觀念,應盡量不要同居。筆者撰寫此文的目的還在于讓大家對婚姻與同居的區別有一更為清楚的認識,在兩者間選擇一個正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