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如果名為向企業投資,但約定不參與經營、不承擔風險,該投資實為借貸;如果約定不管該企業經營狀況如何,都須向投資人支付一定回報,該保底條款將會被法院宣告無效。416,被告某面粉廠被判歸還原告王某借款20萬元。

據查,某面粉廠是丁某個人獨資企業。20065月,王某與該廠訂立合同一份,約定王某向該廠投資20萬元,雙方不存在合伙關系。王某不參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經營風險及投資前后的債權債務;不管面粉廠經營狀況如何,必須每年支付王某投資回報伍萬元等。200612月,丁某舉家出走。王某獲悉后,立即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從雙方訂立的合同內容看,約定王某向面粉廠投資后不參與廠里的經營,也不承擔經營風險,但每年收取投資回報,因此,該合同屬明為投資,實為借貸,除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外,其余條款均合法有效。王某依合同的約定,向面粉廠出借20萬元后,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投資人丁治國舉家出走,其行為已表明其無意歸還借款。故王某主張面粉廠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