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名公司董事偽造董事會決議騙取董事長職務后,為他人擔保債務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416,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判決這名假董事長賠償公司損失141000元。

江云與張華偉系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嚴海洋為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后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06728經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辦理了變更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嚴海洋變更為江云。2007110,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蘇工商案字(2007)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在2006728的變更登記中所提交的董事會決議上的董事張華偉的簽名系偽造,遂作出撤銷2006728的變更登記的決定。但在江云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江云以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名義為他人提供了擔保,并履行了141000元的擔保責任。20071月,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將江云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由于過錯侵害法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江云通過偽造董事張華偉簽字形成的董事會決議而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并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為他人履行擔保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