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董事會決議騙取董事長職務 假董事長被判賠償公司損失141000元
作者:龔思紅 發布時間:2007-04-19 瀏覽次數:1815
本網徐州訊:一名公司董事偽造董事會決議騙取董事長職務后,為他人擔保債務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
江云與張華偉系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嚴海洋為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后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江蘇省煤礦研究所有限公司于
法院認為,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由于過錯侵害法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江云通過偽造董事張華偉簽字形成的董事會決議而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并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為他人履行擔保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