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矛盾處處有,關鍵在解決。丈夫豈能因家庭瑣事爭執,就遠走他鄉,兩年多時間對妻子女兒不聞不問!418,啟東法院審結妻子朱某訴求與丈夫楊某離婚案,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朱某與楊某經人介紹于19883月相識戀愛,1989年農歷11月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19902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19901月生育一女兒,現在中學讀書。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較好。2003年被告去上海打工,因不回家,夫妻間產生了矛盾。2004年除夕后,被告外出至今杳無音訊,原告去上海也未能尋找到被告。20061227,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無法調解。

法院認為,被告離家外出后一直杳無音訊,對家庭和子女不負責任,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訴請離婚依法有據,法院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