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某報推出一條轟動性新聞。九江市中級法院在審理江西涉黑第一案中收取被告人家屬74萬元“暫存款”,律師質疑是收黑錢,審計人員、法學專家等認為此舉涉嫌違規。消息在各種媒體迅速傳播,人們議論紛紛,不利評論在報紙、網絡即時跟進。負面的社會影響一時巨大,應該說給某中院造成了極大的壓力。

該法院具體如何采取措施應對媒體此次突發性的批評性報道我不得而知,但筆者注意到,在媒體相對沉默2天后,115中國法院網于首頁顯要位置推出一篇澄清性報道:九江中院打黑反遭抹黑,“收黑錢”之說無中生有。該報道迅速被人民網、中國網、央視國際等重要媒體轉載,116《人民法院報》也在重要新聞欄目刊登了此篇文章。新華網及其江西頻道也分別發出了“九江中院否認收黑錢”和“九江中院收取“涉黑案”暫存款符合程序”的報道。而在中國法院網推出澄清性報道的同時,該網法治論壇以及評論欄目連續刊出網友批評某報批評性報道的網絡評論文章,認為報道涉嫌炒作,嚴重失實,紛紛為某法院收款行為仗義執言或辯護。一時間,這些正面報道與評論大有蓋過批評性報道與非議之勢。

孰是孰非,恐怕局外人一時間誰都難以完全厘清。事過境遷,筆者無法去探究與還原法院收款事件的客觀事實真相,筆者當時也無意去評判預測這場媒體的批評性報道與司法應對的結果贏輸。透過此次事件中的媒體批評性報道與司法反批評性應對,筆者感興趣的是媒體與司法關系的底線究竟在哪,是否就是媒體批評性報道對司法嚴重不利的時候?同時筆者感興趣的是媒體緣何會對司法作出嚴重不利性批評報道,以致觸動與司法關系的底線?

其實誰都知道民主法治社會傳媒應有對司法進行輿論監督的正常權利與功能,司法的進步、司法公信與權威的樹立也離不開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包括批評性報道的監督。我國建設民主、法治與和諧社會,司法做到公正為民,而媒體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人民“鼓與呼”。同時,媒體輿論監督是把“雙刃劍”,司法與媒體應建立良性互動關系已成共識。關鍵是媒體能在多大范圍、程度內對司法行使監督職能,媒體的批評性報道是否觸動了司法“脆弱的神經”?司法有多少“胸襟”可以承受媒體的不利批評,或者說媒體批評性報道對司法嚴重不利會成為與司法良性互動關系的最后底線嗎?

我想這里關鍵涉及一個報道是否真實、中立、平衡以及批評是否善意的問題。真實是新聞的生命,也是媒體的生命。平衡中立是新聞報道的重要原則,也是對記者與媒體的職業道德要求。一篇失實偏頗報道除了對公眾產生誤導,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會招致被報道對象的不滿與反感外,還會使媒體的信譽嚴重受損。而如果是建立在涉嫌失實基礎上的非善意性批評報道,更易招致被報道對象強烈不滿與反感。 

回到本次收“黑錢”事件報道中,客觀的說,局外人對事實真相一時間誰都難以完全厘清。但一個易令人產生聯想的細節是報道的前一天(111)正好是涉黑案件“黑老大”熊某被法院處決的日子,報道選擇熊某被法院處決的次日出臺是巧合還是人為?因為人們會猜測是否有人借媒體輿論發泄對司法判決與執行的不滿。而且報道中向報社“報料”并“質疑法院收黑錢”的律師正好是“黑老大”熊某的二審辯護人。而記者其后的采訪報道中都是記錄相對法院不利的言論。因此人們是不是有理由懷疑此次報道是否帶有觀點的傾向性?尤其在“有償”新聞并未滅絕的今天。

如此看來,此次事件中司法的迅速而激烈應對不難理解(這里姑且把一些網友的正面評論也視為司法的應對)。因為司法感覺到媒體嚴重不利性批評報道不但損害了其正面形象,影響了其司法公信與權威,而且打破了雙方良性互動關系的邊界,觸動了其忍耐的底線。司法想以強有力的應對來彌補修復受損的司法形象、公信與權威,且不論這樣的激烈應對是否真能如其所愿。

但問題是司法并非每次都能借助其他媒體與輿論,做到對先前媒體嚴重批評性報道進行強有力的應對,擁有話語權,取得“澄清事實”的效果。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往往處于社會矛盾與輿論的風口浪尖,司法有其固有的法律權威,但司法應對媒體話語權的力量是分散的,薄弱的,面對號稱“第四種權力”的媒體的突如其來的洶涌輿論,往往是弱勢的,也缺乏應對不利輿論的經驗。現實中的司法也往往易遭致“第四種權力”不當輿論的傷害,有損其司法公信與司法權威。也許,此次媒體批評性報道與司法的激烈應對將成為我國媒體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權威博弈進程中的一個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