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越來越多的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成為了新的“馬路殺手”,要消除安全隱患,必須遏制住銷售源頭。一銷售商因所售電動自行車為不合格產品,被工商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沒收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2輛并罰款5900元。414,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向銷售商黃某下達了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

200512月,銷售商黃某從江蘇華迅車業有限公司購進“華迅”牌電動自行車10輛,每輛進價1180元,總貨值11800元。2006418,在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的全省第二季度商品質量監測抽檢中,經江蘇省淮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該批產品被判為不合格。至抽檢時,黃某已銷售此種電動自行車6輛,銷售價為每輛1380元,共獲利潤1200元。得知抽檢結果后,黃某僅退還生產廠家2輛“華迅”牌電動自行車。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據此,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沒收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2輛并罰款5900元的處罰決定。因在規定的期限內,黃某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處罰決定,工商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安縣法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