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看中一臨街店面,本準備租下后開店賺大錢,唯恐他人搶走口頭約定后即預付租金10萬,孰料為租哪處房租賃人與房主扯起了皮,因事先沒有書面合同雙方各執一詞。410,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因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都未能舉證證明租賃房屋的確切位置,且原告申請補證故暫時中止了審理。

20066月,原告李某為開設汽車展廳向被告租賃店面房,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僅就有關事項作了口頭協議。案件審理中,雙方就事先約定的面積、時間、價格沒有異議,但對租賃房屋具體是哪一間各執一詞。原告訴稱起在交付預付租金10萬元后,被告卻將約定的房屋租賃給了其他人,而沒有租賃給被告,因此認為被告嚴重違約,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預交的租金。被告辯稱雙方約定租賃的不是原告所說的房屋,而是另有其房,原告一直借口不進住,致使該房閑置達10個月之久,給被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為此提起反訴,要求原告賠償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該案有待進一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