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江蘇省宿遷中院民二庭通過10余次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妥善解決了一起矛盾極易激化的招商引資企業供用氣合同糾紛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宿遷市日新氣體有限公司與宿遷市順達鑄造有限公司于20031122簽訂由日新公司向順達公司供應工業氧氣,順達公司支付相應對價的供用氣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氧氣質量以及付款時間等問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順達公司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日新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順達公司賠償其為履行合同而鋪設的管道損失和相關損失(可得利益)共計100余萬元。這兩家公司都是在當地有影響的招商引資工業企業,發生糾紛后雙方情緒激動,見面即爭吵,相互指責對方違約,對全市經濟發展軟環境和招商引資工作隱隱帶來負面影響。主審法官先后10余次分別做原被告工作,4次召集調解,不斷緩和雙方對立情緒,希望他們從有利于宿遷市的經濟發展、有利于企業發展處理這一糾紛。雙方當事人被承辦法官的工作精神所感動,日新公司主動接受順達公司以24萬元匯票和1萬元現金即時履行方案。至此,一起矛盾較大、情緒對立、引起市領導高度重視的招商引資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民商事案件不僅關系到當事人切身利益,也關系到宿遷這個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建設發展健康有序與否。宿遷中院民二庭在民商審判中,堅持公正司法、嚴肅司法,公開審判,樹立和諧司法理念,指導民商審判工作,同時體現司法的親和力,注重與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和諧。堅持用寬容心、同情心和愛心,以寬廣的人道主義胸懷對待當事人,以優良的司法禮儀贏得當事人的信賴和尊重。民商事法官此前就調解理念、調解價值、調解方法等方面進行充分研討,達成共識:調解工作應提前介入,即在庭審前,就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緩解對立情緒;庭審中,查清事實,由主審法官闡明法理,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和解;同時,庭后調解的作用不可忽視,在可能的情況下,促使雙方自愿和解。為盡量避免權利人以后再次申請執行的訴累,民二庭針對調解工作提出調解、履行并重的意見,要求當事人能當場兌現,然后再簽收調解書。即使對于分期付款的,主審法官應作必要跟蹤監督,配合權利人,督促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在調解中,要靈活進行,針對不同情況,可以面對面調解,也可以背對背調解,必要時可以借助外部力量促成和解,做到“審結一案,穩定一方”,實現和諧司法的目的。

今年一季度,宿遷中院民二庭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43.6%,其中即時自動履行的占21.2%,自動履行金額達506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