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實施對基層法院的影響及對策分析
作者:陸剛 符東杰 發布時間:2007-04-09 瀏覽次數:2829
作為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體現了司法的親民化傾向,對于推進民主政治建設進程、加快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辦法》對法院訴訟費用的范圍和標準進一步細化,尤其是為貫徹司法為民的宗旨,大幅減少了收費項目,降低了收費標準,對降低訴訟門檻、方便群眾訴訟、解決群眾打官司難將起到較好的緩解作用,其積極意義顯而易見。但這一辦法也有一定的負面效應,除減少法院經費收入,影響法院正常運轉外,還會對案件的處理、法院的隊伍建設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本文將對訴訟費用大幅度降低后對基層法院工作所帶來的影響作全面的分析,并結合基層法院工作實際,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新《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訴訟收費標準大幅度降低
新《辦法》大幅度降低了訴訟費用的交納標準:訴訟金額1-10萬元以內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財產金額的4%下調為2.5%;原來離婚案件1萬元以內不另行收費,現調整為20萬元以內不另行收費,只收50元一件,另外20萬元以上金額的收費比例也由原來的1%降低至0.5%;原來姓名、肖像等人格權案件1萬元以內不另行收費,現調整為5萬元以內不另行收費;勞動爭議案件由原來的每件50元再加財產金額的1%改為一律10元一件;普通行政案件由原來的每件30-100元統一改為每件50元,且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后收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收費項目減少,減半收費增多
新《辦法》統一取消了其他訴訟費和所有的實際支出費,而且下列案件均無需交納案件受理費: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附帶行政賠償案件。收費項目減少的同時,減半收費項目卻大量增多,除原先的當事人申請撤訴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外,辦法又新增了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減半交納受理費。同時,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也應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三)明確了“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十幾種具體情形
區別不同情形,新《辦法》對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辦法》第45條、第46條和第47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當事人緩交、減交和免交訴訟費用的十幾種具體情形。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對象等,都納入到免交訴訟費用的范圍;因自然災害等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優撫、安置對象等,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時,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當事人,請求賠償的交通、醫療、工傷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辦法》還規定了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具體程序、法院作出緩交決定的時限等等。
(四)對訴訟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新辦法明確“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新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原辦法中規定的“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的條款被取消。新辦法同時取消了法院對訴訟費的管理權,改由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辦法》實施后對基層法院工作的影響
(一)案件數量劇增,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會異常突出。
隨著訴訟門檻的降低,當事人啟動訴訟的風險大大減少,在當前我國大部分群眾理性訴訟意識偏低的情況下,可以預見,起訴到基層法院的案件將有可能大幅上升,本來很多可以由基層司法行政機構、人民調解等組織可以分流調節的社會矛盾、社會糾紛案件將大量涌進法院,讓法院不堪負重。基層法院的審判任務本就很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較為突出,收案數量的急劇上升意味著每位法官需要承辦更多的案件,乃至陷于窮于應付的境地。法官的工作負擔和辦案壓力大大加重,而與此同時窘迫的辦案經費卻不能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形成惡性循環。
(二)惡意訴訟增多,案件處理難度增大。
因為降低了訴訟門檻,減少了訴訟風險,這會讓一些明知無理或勝訴把握不大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以圖通過訴訟達到其目的。這類案件由于爭議較大,對立情緒明顯,難以做調解說服工作,法官不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調查,還要做必要的調解工作,做好服判息訴工作。尤其是可能駁回起訴的案件,由于駁回起訴對原告幾乎沒有費用上的負擔,其會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因而這類案件一般都無法調解,這必定會給審判人員增加工作上的難度。同時,新《辦法》的實施也給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挑起訟端提供了一個機會,法院辦理案件將會面臨諸多前所未有的困難。
(三)訴訟費收入的減少必將加劇辦案經費的嚴重不足。
目前除地方財政撥款外,訴訟費收入也是法院辦案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訴訟費的全面下調及部分取消,以及執行費用由法院墊付的規定不僅導致法院預算外收入絕對數量的大幅下降,而且過低的訴訟費收入與法院較高的訴訟成本支出也將導致相當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加劇辦案經費的緊張狀況。
(四)調解撤訴率下降,影響質效指標和辦案的社會效果。
一方面,沉重的辦案壓力使法官難以對每一個案件投入足夠的精力,難以對案件多做調解、說服工作,辦案質量會受到較大影響,調解撤訴率將會明顯下降。另一方面,新的收費辦法對調解、撤訴案件的訴訟費減半收取,有的法院尤其是地方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因為地方財政不能保障法院正常經費,法院主要依靠訴訟費收入維持正常的運行,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憐的訴訟費收入,就可能對調解撤訴案件采取變通處理的方式,如不進行調解或盡量少調解、走過場,或雖系調解結案但以判決形式出現,盡量不同意當事人的撤訴要求等,甚至于有的法院會因此不要求調解,以避免退還費用。這不僅會導致調解撤訴率的大幅下降,影響質量效率指標的考核,更為重要的是,這將大大削弱法院審判的社會效果,對鈍化矛盾、創建和諧社會也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五)具體訴訟制度的健康運行將受到影響。
新《辦法》的施行還可能會影響到某些具體訴訟制度的健康運行:簡易程序審理制度的實踐可能遭受擱淺;法院訴調對接制度的推行動力將會削弱,并直接導致判決數量增加,必然使得二審上訴案件急劇增多;對合并審理制度、反訴制度的影響巨大,人為分割案件的情況可能蔓延;可能會使原本可通過仲裁、人民調解等解決的矛盾大量涌入法院,爭議解決替代機制的作用將被削弱;法院無資金支持當事人的保全和強制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制度無法貫徹,執行難問題將更加突出;訴訟費懲罰不誠信行為的社會功能減弱,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約作用不力;另外,通過無需花費的程序訴訟拖延案件正常審理的情況必然增多。
(六)影響人民法院軟、硬環境建設。
隨著經費的減少,人民法院的辦公硬件建設、人才隊伍建設、人民法庭建設等都將受到極大沖擊。福利待遇的降低,難以保障審判隊伍的穩定。基層法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人才的引進,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比如每個在職法律碩士的培養費用都在3萬元以上,這筆教育投資將會受到影響。廉政建設將面臨嚴峻考驗,法院經費的減少使激勵機制的實施面臨著很大的困難,有的基層法院甚至有可能根本無法實施激勵機制,這一方面嚴重影響法官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某些違法亂紀現象出現的可能性。
三、基層法院針對《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應對措施
(一)積極爭取財政支持。
針對《辦法》施行后可能給法院帶來的一些不利因素,建議地方黨委、政府真正落實人民法院經費保障機制。在嚴格執行訴訟費用“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前提下,各級財政部門對法院公用經費的保障應當與法院上繳財政的訴訟費收入完全脫鉤。各級財政應嚴格執行中央和省規定的同級法院經費基本保障標準,確保法院工作的正常運轉。同時,將法院因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信息化建設而造成的債務納入政府債務范疇之內,確保法院在訴訟費收入銳減的前提下,不影響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效益。
在確保訴訟活動運轉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訴訟成本。一是降低辦案成本。完善審判管理流程,規范庭審程序,要求每個案件都必須做好庭前準備工作,提高庭審效率,提升當庭裁判率。二是做好判后釋疑工作。真正做到耐心聽疑、細心答疑、熱心消疑,增強裁判公信力,提高案件服判率,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減少上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成本支出。三是強化速裁機制,加大速裁功能的發揮,通過速裁及時解決糾紛,提高審判效率,四是重新調整配置審判資源,盡量增大審判一線的力量,壓縮非審判崗位人數,積極爭取擴大法官編制,以應對快速增長的新收案件。
(三)開源節流,實現經濟司法。
積極響應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出創建節約型社會的號召,把創建節約型法院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創建領導小組。由院長總負責,親自抓,其他黨組織成員分工協作,明確職責一起抓,把創建活動與全院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二是加強管理,制定實施節約的規章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關于節約用水、用電、用油、用氣等涉及到財、物開支的各項規章制度,力求這些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加強宣傳教育,促進人人參與。在全院樹立節約意識,建設節約文化,倡導節約文明,形成“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新風尚。四是建立科學合理的獎懲辦法。把創建活動納入各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指標,把提倡節約由過去的軟指標變成硬指標。
(四)加強宣傳,提倡理性訴訟。
訴訟的本質特征是形式主義和理性主義。當事人應樹立理性的訴訟意識,了解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渠道、權利救濟途徑的優勢和局限性,了解基本的訴訟規則,對訴訟有一定的預見性,正確行事訴權,理性面對訴訟和訴訟結果。利用報紙、網絡等各種媒介加強宣傳,倡導理性訴訟,具體就是要避免三種訴訟。一是情緒訴訟,把起訴行為當成是個人泄憤的一種方式。二是盲目訴訟,把訴訟當作是解決的糾紛的唯一途徑。三是惡意訴訟,它不僅給受害人造成損失,也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五)努力加大調撤力度來化解糾紛。
基層法院案件的增加,上訴案件會明顯增長。為防止或減緩這一情況的出現,應進一步加強調解撤訴工作,通過調撤工作來化解矛盾,平息糾紛,以減少上訴。上溯下降,發改、申訴、執行、信訪、投訴等各類案件才能隨之下降。因此加強調解力度是減少新訴訟費交納辦法對法院工作沖擊的十分重要的工作舉措。基層法院要增加調解力量,民商事審判過程中貫徹全程調解的思想,不放過每一個調解機會,切實提高調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