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糾紛案件的固有特點及調解對策
作者:田春勇 發布時間:2007-04-06 瀏覽次數:2715
近年來,贍養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尤其在農村地區,雖然經濟發展了,物質生活水平提高了,但老年人的養老狀態卻不容樂觀,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帶來些許不和諧之音。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其原因及對策也作了不少研究,筆者也無需再作贅述。
通過對海安法院2006年1月份至2007年3月份所審理的贍養糾紛案件的調查,筆者發現,2006年1月份至2007年3月份,在該院審結的78件贍養糾紛案件中,有44件以調解結案,16件撤訴,調解撤訴率為76.92%。但筆者通過翻閱卷宗同時注意到,在判決的18件案件中,有14件是因當事人或部分當事人未到庭而無法調解,也就是說,在該院審結的78件案件中,只有4件是在法院調解下而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可見,贍養糾紛案件的調解成功率是相當高的,比包括婚姻家庭類案件在內的其他類型案件要高。但據民事審判一線的法官反映,贍養糾紛案件的調解與其他類型案件相比又比較煩瑣,有時也更加困難。究其原因,筆者認為,這些都與贍養糾紛案件的自身固有特點有關,贍養案件因其主要涉及老年人權益,且多與家庭糾紛有關,故有其不同于其他類型案件的顯著特征,這些特征對調解工作也帶來了正反兩方面的不同影響。筆者擬就此進行分析,從正反兩方面找出贍養糾紛案件固有特點對調解工作的影響,并提出如何做好贍養糾紛案件調解工作的對策。
一、贍養糾紛案件固有特點對調解工作的正面影響
1、贍養費的給付并非此類糾紛的主要矛盾點,其他家庭矛盾糾紛才是沖突的根源,主要矛盾的旁化,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筆者從該院民一庭了解到,贍養費糾紛案件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其主要原因大多并非當事人不想給付贍養費,其矛盾根源主要表現在:一是兄弟姐妹眾多,相互之間推卸責任,或者子女經濟狀況的差別導致經濟條件差者依賴其他人多承擔義務;二是出嫁女兒是否承擔責任在各家庭中方式不一產生矛盾;三是婆媳關系或妯娌關系緊張影響到贍養義務的履行;四是父母對各子女照顧程度的不同或在分家析產時的不均,致使部分子女心理不平衡而不愿履行贍養義務。
2、爭議標的一般都不大,當事人都有能力履行,使調解內容有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一般而言,贍養糾紛案件的標的就是每年幾百元生活費及一些生活必需品,標的額都不會很大,一般的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都能承受,不像其他財產類案件會出現因當事人無能力履行而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者即使調解成功也只是空有調解協議而無法履行的情形。
3、親情的維系是調解無形的幫手。贍養糾紛案件以父母與子女之間糾紛為主,作為義務履行者的子女,不可能不考慮到父母對自己的養育之恩和血肉親情,即使與父母之間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矛盾,但在親情的感化和維系下,大多人都能不計前嫌,認識錯誤,盡起贍養父母的義務。
4、社會輿論的壓力起到利于調解的作用。不孝順父母在當今社會,尤其在農村,會被他人所不恥和指責。不履行贍養義務則是不孝順父母的最典型表現,再加之訴至法院,更會在當地形成不小的影響,親戚、朋友、鄰居、村干部等人往往都會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他們對當事人的勸說甚至指責都會給其形成強大的思想壓力,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二、贍養糾紛案件固有特點對調解工作的負面影響
1、此類案件一般為多被告,雙方同時到庭調解有難度。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贍養糾紛案件的被告多在三到四名,最多的有九名被告。調解的最基本前提就是雙方當事人到場,而多被告的必然影響就是當事人很難同時到齊,加之被告可能分散居住在各地,有時連送達法律文書都很難,增加了調解工作的難度。
2、原告年歲已高,行動不便,多次調解幾乎不具有現實可行性。由于贍養糾紛案件的原告一般年齡起碼在六十歲以上,最大的接近九十歲,許多當事人行動不便,要想讓其到法庭要花費不少精力,原告幾乎都沒有電話,聯系也有困難,通知原告到庭調解比其他案件要難。大家都知道,調解經常會出現一次調解不成,第二次調解或多次調解才成功的情形,而對于贍養糾紛案件,多次調解幾乎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3、當事人觀念陳舊,難以接受新觀念和法律知識。贍養糾紛當事人尤其是原告,因其年齡較大,對于新的思想觀念和法律知識很難接受。對于原告而言,他們往往就認一個理,“子女贍養父母理所當然”,而對于法官的調解意見哪怕是做出很小的讓步有時也顯得很難,法官從法律角度作出的解釋他們往往很難接受,這有時也會成為調解工作的障礙。
4、調解項目繁多,影響雙方對調解協議內容的全面認可。一般而言,贍養糾紛案件的調解協議包括:房屋的居住、金錢的給付、債務的承擔、油米柴鹽等生活必需品的給付、原告承包地的耕種、醫藥費的負擔、生病期間的護理、喪葬事宜的費用承擔等,因此調解協議要做到面面俱到,讓當事人雙方對幾乎每項內容都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對其中某一項調解內容的異議可能會影響到整個調解協議的達成。
三、做好贍養糾紛案件調解工作的應對措施
做好贍養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是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是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其固有特點對調解工作的積極作用,盡量減少對調解工作的不利影響,以期做到提高贍養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切實保障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加強。
1、豐富調解方法,做到耐心、細心、誠心。總體而言,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與其他糾紛的調解也是大同小異,但因為這類案件的自身固有特點,筆者認為,應當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細心、更有誠心。要耐心送達和聯系被告,耐心聽當事人的傾訴,耐心做當事人的說服和教育工作;細心安排調解時間,盡可能通知雙方到庭,細心照顧老年人的情緒變化,細心保證調解內容的完整;以誠心對待當事人,用誠心感化當事人。
2、找準矛盾焦點,有的放矢。對調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是就贍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但對贍養糾紛而言,其往往又牽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糾紛。因此,在調解過程中,既要將調解重點放在贍養糾紛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糾紛的解決為切入點,有時也有必要解決當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糾紛。要求承辦法官要找準矛盾焦點,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調解效果,也要講求工作效率。
3、強化司法為民思想,多開展巡回審判。如前所述,許多贍養糾紛的原告行動不便,為體現司法為民思想,可以多采取巡回審判的辦法,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調解,不僅可以方便當事人,還可以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傳作用,以緩解贍養糾紛案件不斷上升的趨勢。
4、利用道德感化,找準法律與道德的結合點。不履行贍養義務既可以由法律來調整,同時也受到道德的約束,在調解中,應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僅要從法律的角度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從道德的角度讓當事人明白贍養老人是其應盡的義務。
5、加強訴調對接工作,充分發揮外部力量的協助調解作用。多利用大調解中心、基層民調組織、當事人所在村委會干部以及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共同協助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同時做好調解指導工作,使一些贍養糾紛在起訴到法院之前就將矛盾化解在盟芽狀態。利用社會輿論給當事人施加一定壓力,讓其從思想根源上樹立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意識。
6、調解項目及內容應盡可能祥細。由于贍養糾紛調解內容比較細瑣,這就要求法官必須認真仔細地對每一項具體內容開展調解工作,盡可能使每一項調解內容都做到具體明確,不僅有利于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也便于以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