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朱某是蘇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同時還擔任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可是朱某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銷售后,卻將貨款吞入了囊中。公司隨即將朱某告上了法庭,44,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蘇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訴狀中稱,200693蘇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蓋公司發送了蘇州國稅稽檢稅務檢查通知書。公司方才得知在朱某擔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自20051112006831期間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銷售了274000元產品,并讓對方將其中的81330元貨款匯入其個人帳戶中,從而導致公司的稅收41446.58元無力償還。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朱某返還公司財產81330元、賠償因朱某不及時開具發票給公司造成的滯納金、罰款損失、其他經濟損失434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朱某沒有到庭,也沒有作出任何書面答辯。   

 法院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并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朱某的行為已涉嫌侵占公司財物,該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當即在庭上表示等裁定生效后公司將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