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理解你們了”
作者:董新 發布時間:2007-04-05 瀏覽次數:1658
本網徐州訊:梁某(女)與劉某本是夫妻,2004年6月,結婚僅4個月的二人就反目成仇、分道揚鑣。離婚后,梁某獨自撫養著7個月大的女兒,生活非常拮據。由于梁某一直認為劉某欺騙了自己的感情,為了報復劉某,她召集家人搶占了劉某在婚前購置的住房,拒不遷出。2006年9月,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對劉某起訴梁某房屋遷讓一案作出判決,判決梁某十日內從強占的房屋內遷出。判決后,梁某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劉某遂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梁莉及其家人態度蠻橫,多次阻撓執行工作的進行。依據多年的執行經驗,執行法官意識到,未經過一定程度的思想工作做輔墊,如立即強制搬遷,被執行人勢必與法院激烈對抗,局面不易控制,執行效果與社會效果均難以保證。此后,執行法官經常到梁某住處或通知梁某到法院與其談話,力爭疏導被執行人的抵觸情緒,緩和執行矛盾。但梁某卻借此機會向法院示威,多次帶領其母親、妹妹等家人親友十幾人到法院喊冤、哄鬧,甚至圍攻、辱罵執行法官,試圖給辦案人員施加心理壓力,了結此案。在這種壓力面前,執行法官不為所動,仍積極、耐心地向梁某和其家人宣傳法律,引導當事人從現實和法律的角度考慮問題,并表示將為其安排過渡住房,盡一切力量幫助梁某解決生活上的困難。辦案人員無數次苦口婆心的規勸和不厭其煩的法律宣傳,逐漸發揮出潛在的作用。雖然梁某仍存有躲避執行的僥幸心理,但她的極度偏激狀態有明顯改變,內心也能夠淺層次地從法律的角度來衡量自己行為的對錯,已呈現出外強中干、嘴硬心虛的狀態。執行法官認為執行時機已經成熟。
執行前,考慮到申請人劉某長年在外,梁某對其是否能按期支付女兒撫育費存有疑慮。執行法官又找來劉某做思想工作,勸其能夠給予梁某一定的經濟幫助并先期支付部分撫育費用。劉某開始堅決反對,說“她害我丟掉了工作,有家難歸,孩子的撫育費我按期支付一分不會少,但我決不會給她幫助,也不同意先期支付撫育費,我也困難”。為了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執行法官并沒有因劉某的嚴詞拒絕而氣餒,他把有豐富調解經驗的執行局長請來,一起做劉某的工作。精誠所至,金石為開,辦案人員執著的工作精神和真誠的態度最終打動了劉某。劉某由衷地說“孩子我絕不會虧待,但撫育費一旦先期支付給她,有多少能用到孩子的身上,我很擔心。我受她拖累極深,本不想幫助她,但看到你們的工作態度,我佩服、我放心了,我同意你們的意見”。
執行當天,在法警的密切配合下,人員控制、財物清點、裝運等各項工作按計劃有條不紊的進行,強制搬遷工作順利完成。
強制搬遷完畢后,被執行人梁某來法院辦理財物交接手續時,本想借機大肆吵鬧一番,但當她看到法院不僅為自己安排了過渡居住房,還事先預付了數月的房租,尤其是驚訝地接到劉某先期支付的撫育費五萬元時,梁某尷尬了,停頓了好一會兒,她發自內心地說:“我能理解你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