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放棄家庭財產不能夠免除撫養義務
作者:華建文 發布時間:2007-04-05 瀏覽次數:1535
但是到了2003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從本案原告父母離婚時的協議看,無法確定協議中財產的分割已包含子女的撫養費在內,該協議更不得剝奪子女主張撫養費的權利。考慮目前蘇州地區生活水平較高,原告在高中學習時期的費用比較大,再結合被告的收入等各項因素,被告若不負擔原告就讀高中后的撫養費將不利于原告的學習、生活及成長。
說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條是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
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應出,夫妻雙方達成的協議實際上也只能夠約束夫妻雙方,屬于一種內部協議的性質,不能夠對抗孩子提出撫養義務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