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大多數是對原審事實的認定有異議,進而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但在聽證活動中,被申請人不到庭聽證的現象常有發生,被申請人這種放棄應辯質證權利的行為,不僅給審監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題,而且亦不利于對被申請人自己合法權利的保護。

一、被申請人不到庭聽證的原因

被申請人不到庭的原因主要有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的原因。

1、客觀方面的原因是找不到被申請人,即無法通知被申請人到庭聽證。申請再審是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的兩年內提出,但是由于社會流動性大,外出務工人員多,且一方當事人不可能預先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會提出再審申請,在裁判生效后,當事人可能已經外出,此時,當申請人提出再審申請時,被申請人可能已外出無法找到,也不能通知到。

2、主觀方面的原因是被申請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保護的認識不到位,這也是最主要的原因。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很多當事人認為,既然原審裁判已經對自己很有利,就不希望進入再審或者誤認為進入再審后會對自己不利,于是不愿意到庭參加聽證會,產生逃避的行為,即使法院多次做工作通知其到庭參加聽證,被申請人仍然固執己見,不到庭聽證。

二、被申請人不到庭聽證的影響

1、不利于案件的復查工作。在聽證階段,被申請人不到庭,就沒有被申請人的應辯和質證,只有申請人的陳述和舉證。客觀上容易使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法官難以探知原審過程中的客觀環境狀態,僅憑一方當事人的片面陳述和簡單閱卷,不能更清晰的了解案情。

如果以被申請人沒到庭,沒有應辯和質證,對于申請人舉證所列的事實不能認定為由,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這種做法過于簡單,勢必導致當事人的上訪、上告,繼續纏訴,不利于解決紛爭。如果將被申請人沒到庭的行為視為其放棄應辯和質證的權利,從而使被申請人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此時若決定進入再審,則容易讓法官產生偏聽偏信的不良后果,也會造成案件再審的被動局面。

2、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有力的保護。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聽證階段,對于被申請人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進行聽證。被申請人不到庭聽證,即無法對申請人的舉證進行質證,也無法在聽證階段主張自己的權利,使自己陷入被動和不利的境地。

3、不利于更好的化解社會矛盾,也無法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審監工作中得到更好的彌補。申請人單方的陳述和舉證,基本都是突出對自己有利的而回避對自己不利的,甚至是顛倒是非,若沒有被申請人的質證,進入再審后,勢必激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矛盾,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加大化解矛盾的難度。

三、解決的建議和措施

1、對于找不到被申請人的情況,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出公告,并向被申請人的親屬闡明利害關系,發動其親屬一同尋找;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借助公安機關全國聯網的資源優勢,找尋被申請人。

2、對于被申請人不愿意到庭的情況,法官要耐心對其做工作,向其告知權利義務,說明到庭是對其權利的行使,并講明不行使權利的后果。如果被申請人堅持拒不到庭聽證,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進行拘傳,強制其到庭參加聽證。

3、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人們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觀念。審判活動中的諸多困難都來源于人們法律意識的淡薄和缺失,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必須從思想上抓起。

申請再審是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再救濟,對保障公民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緩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有重要作用。完善被申請人到庭聽證制度,有利于保障當事人正當的申請再審權利,可以適當的控制和制止無理申訴、纏訴等浪費司法資源、擾亂正常訴訟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