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男子與網友相約一同“搞錢”,還未來得及動手便雙雙被抓,鋃鐺入獄。近日,隨著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搶劫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魏某犯搶劫罪(犯罪預備),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1年4月,張某與魏某在百度貼吧“搞錢吧”相識。了解到雙方都很缺錢后二人一拍即合,商議要一同“搞錢”。最后,二人決定通過綁架的方式勒索他人錢財。4月24日晚,魏某從江西乘車到江蘇海安與張某匯合。其后兩天,張某帶著魏某在汽車站、上湖街道等地踩點,同時購買道具、手套、帽子等作案工具為實施搶劫做準備。

然而,張某與魏某還未尋找到合適的目標動手,警察卻找上門了。原來,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張某、魏某有犯罪嫌疑,二人的一舉一動早就在專案民警的密切監控之中。

2021年4月26日,張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協助公安民警將其同伙魏某抓獲。經詢問,魏某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魏某為實施搶劫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犯罪預備)。二人系預備犯,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魏某有前科,均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對二名被告人均減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有想法只要沒真干,就不會被定罪判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張某與魏某為實施搶劫已做好準備,同時搶劫罪屬于嚴重刑事犯罪,一旦實施就會產生極其嚴重的社會后果,依法應該嚴厲打擊,因此法院作出的上述判決并無不當

在此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因一時貪念產生犯罪的念頭,哪怕是犯罪預備行為,同樣要受到法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