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短信證據的認定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3-29 瀏覽次數:2746
本網徐州訊: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手機在社會上已經普及使用,手機短信也相應成為人們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那么,手機短信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筆者針對這個問題并結合案例談一談認識。
所謂民事證據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民事證據是民事訴訟中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依法做出裁判的根據。從證據的特征來看,民事證據必須要與證明的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并且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另外,證據還應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從這一點來看,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隨著信息時代的飛速發展。信息方面的證據在證據學研究乃至證據立法方面面臨著諸多的考驗。但是不管出現什么樣的新證據,只要其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原則,就應該作為定案的依據。本案中的手機短信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庭審中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民事證據有下列7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這里所說的證據種類是指作為證據資料的不同表現形式。筆者認為,短信應屬于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各種書面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種信函、電報、傳真、圖紙、圖表、文件等。但書證內容的物質載體并不限于紙面材料,非紙類的物質亦可稱為載體,如木、竹、石、金屬等均不限。書證具有以下特征:一、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的事實,而不是以其外形、質量等來證明案件的事實;二、書證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三、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本案中的手機短信是以文字、圖形的方式來表達思想內容的,完全符合書證的根本特征。
綜上所述,手機短信盡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對短信證據的采信應當慎之又慎。一方面,短信是網絡技術的產物,是對某種行為痕跡的記錄,它可以修改并編輯。人為操作既可以改變短信的內容,也可以使短信內容滅失或毀損,因為短信具有容易消失和變造的特點,因此使用短信作為證據要注意證據保全。另一方面,短信如果是孤證的話,法庭一般不予采信。因此,手機短信證據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