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 強化五種司法為民意識
作者:趙文 發布時間:2007-03-29 瀏覽次數:3819
司法為民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特征和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核心內容,是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執政理念對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在司法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司法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證。法官作為司法活動的執掌者,必須以司法便民、利民、為民為出發點和歸屬,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把司法崗位作為為民服務的平臺,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一、強化以民為本意識。法官來自人民植根于人民,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審判權,決不能以權謀權,在權謀案,才不致于辜負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我們要帶著感情,深入群眾,體察民情,傾聽民聲,努力做到把人民群眾的愿望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追求”,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第一目標”。要堅決糾正和杜絕漠視群眾疾苦傷害群眾感情、侵犯群眾利益的現象,一切從實際出發,把對法律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堅持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真正從思想上尊重人民群眾,感情上貼近人民群眾,行動上深入人民群眾,工作上依靠人民群眾。要通過換位思考,站在當事人的位置上,設身處地多為當事人著想,多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千方百計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要立足“為當事人服務、對當事人負責、受當事人監督、讓當事人滿意”為審判工作準則,決不能搞官僚審判,孤立辦案,就案辦案,更不能違背法律規定和審判程序枉法裁判,從而真正樹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二、強化便民利民意識。要努力把各項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體措施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將司法為民貫穿到審判工作的全過程,要著重抓好以下三項措施:一是繼續加強訴訟指導和引導。除了要繼續堅持向訴訟當事人發放訴訟須知、舉證須知、訴訟風險告知書等做法之外,要特別注重行使釋明權,尤其是當事人訴訟能力弱又沒有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下,法官要通過當事人就事實、證據、請求及法律觀點進行提示、發問、釋明、啟示。使當事人明確訴訟主張補充證據不足,排除、修改不當陳述,從而查明案件事實,使得裁判更趨準確、公正。二是繼續堅持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做法。完善巡回審理方式,做到因時、因地、因案而宜,切實方便群眾訴訟。三是深入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切實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認真落實訴訟費減、緩、免的規定,讓有理沒錢的當事人打得起、打得贏官司。四是切實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力度。暢通訴訟渠道,大力加強生效裁判的執行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司法為民的服務宗旨落到實每一件案件中,每一項工作中。
三、強化訴訟調解意識。訴訟調解作為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在解決糾紛、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提高對訴訟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努力提高調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一是把握調解的原則。要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理順調判之間、調解自愿和內容合法之間的關系。既要防止忽視調解,不愿做艱苦細致的說服工作、一判了之的傾向,又要防止久調不決、強迫調解的傾向。既要注意提高調解率,又要克服調而不結,調后反復。二是注重調解的方法、技巧。要采取立案階段的建議調解、先行調解和審理階段的委托調解、協助調解以及執行和解等方法,盡量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要通過提高法官的學識和素養來提升調解的技能,避免機械司法和書生辦案。三是探討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的建立。加強與大調解組織的溝通聯系,健全人民調解指導員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民調組織在調處民間糾紛中的優勢作用。要探索建立大調解與訴訟調解對接的綠色通道,讓人民群眾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近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
四強化隊伍建設意識。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院隊伍是做好新時期法院工作的保障,是實踐好司法為民的前提。一要強化領導班子和中層干部隊伍建設,要以身作則,認真落實好“一崗雙責”成為司法為民的工作表率。要增強工作主動性,提高工作創新能力。二要規范司法行為,樹好法官形象。人民群眾和訴訟當事人是通過每一個具體的案件,法官的一言一行感受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的,所以法官應當從處理好每一次信訪,開好每一個庭,制作好每一份法律文書等日常點滴工作做起,時時處處體現人民法院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五強化清正廉潔意識。法官是否清正廉潔,是為公司法還是為私司法的集中體現。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法官也要面對權力、金錢、人情和各種利益的考驗和誘惑,保持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就必須嚴于律己,警鐘長鳴。具體要做到:一是清正廉潔,不貪贓賣法;二是鐵面無私,不徇私枉法。三是剛正不阿,不為權曲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權為民所用,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不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司法,一心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