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間評價穿著問題引發群毆 參與者擔責30%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02-10 瀏覽次數:1104
夏日,董某去工地澡堂洗澡,路過宿舍門口時被同事邢某評論穿著不當,董某當即反懟,雙方言語沖突后,繼而引發互毆。互打過程中,雙方關系較好同事也參與一起揪打,致董某受傷骨折。事后,董某被送往市人民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一萬余元。董某要求邢某賠償,而邢某辯解董某也是打架人,他自己也受傷了,不同意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后,董某遂一紙訴狀將邢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其人身損害各項損失九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一案,綜合考慮案涉糾紛發生時多人參與其中、結合事故發生的起因、董某、邢某在打架過程中的過錯程度,酌定邢某對董某傷情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份的某天下午,董某下班后穿短褲去澡堂洗澡,路過正在宿舍門口喝酒吃飯的邢某時,邢某因董某穿著短褲問題對董某進行了評論,雙方進而發生言語沖突,邢某上前打了董某,之后雙方互毆。在互毆過程中,多人參與揪打,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手臂骨折、頭部皮膚挫裂傷。上述治療過程中,原告支出醫療費一萬余元。因賠償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邢某因評論原告董某穿著問題而與其發生言語爭執進而導致肢體沖突,之后發生多人揪打行為,原告在該沖突過程中受傷,被告承認在毆打過程打了原告的頭部,但根據原告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的內容可知其傷情并非被告一人造成。考慮到案涉糾紛發生時多人參與其中、原告傷情形成原因、結果,再結合事故發生的起因、邢某、董某在打架過程中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對原告的傷情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經審核,本院確認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五萬余元,上述損失應由被告賠償一萬余元。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