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結構調整加快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深化,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關系處于不斷的調整與碰撞之中,導致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逐年攀升,爭議的內容日益復雜,群體性糾紛增多,處理難度也不斷增大。

2006年,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53件,不服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案件12件。針對開發區外來打工人口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日益增多的狀況,南通市開發區法院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處理勞動糾紛中的獨特作用,特邀工會調解員參與并協助法院依法及時審結勞動糾紛案件,取得良好的成效。2006年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件,審結19件,解決爭議標的達67萬余元。其中委托調解勞動爭議案件4起,協助調解勞動爭議案件2件。通過此舉,不僅有力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為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開發區做出了積極貢獻,同時也擴大了工會組織在企業和勞動者中的影響,進一步實現訴訟調解與大調解的有機銜接。

一、建立特邀調解員制度。為了充分發揮工會組織處理勞資糾紛的“第一防線”作用,切實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開發區院與區工會、區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勞動糾紛案件委托和特邀調解的暫行辦法》,并經區工會推薦,區法院審核,市中院審批,從區工會及地方工會組織中確定了3名政治素質強、文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的同志擔任特邀調解員。明確特邀調解員程序及特邀調解員參與或協助調解時的職權,將特邀調解制度規范化、細則化。

二、設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針對開發區企業較多,外來打工人員繁雜,勞資紛爭復雜的情況,該院在區勞動局專門設立了勞動爭議巡回法庭,專職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設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既便于當事人就近立案,行使訴訟權利;也便于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對矛盾尖銳或有可能引發群體性勞動爭議的案件,能即時與特邀調解員信息交流,共同配合現場組織調解,真正實現“調解資源”的互補。

三、法院介入委托調解程序。相較于法院調解,委托調解程序更加便捷,可以更有效率地解決糾紛。法院一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委托調解的調解期限是十五天,特邀調解員利用十五天的時間調解,調解不成,法院開庭審理,當判即判,避免了久調不判的弊端。在委托調解時,法院協助工會組織或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便于監督調解程序的合法化、規范化,便于及時解答相關法律問題,便于維護法院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四、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制度。通過每季度一次的特邀調解員工作例會,進一步暢通信息交流渠道,互相通報信息,掌握勞資糾紛動態,加強工作協調和銜接,總結工作經驗,為今后法院和工會組織及特邀調解員更好的配合解決勞資糾紛起到良好的作用。

五、強化業務協作溝通。對全區工會組織特邀調解人員的法律業務知識培訓每年不少于一次,與鎮、村兩級民調人員同步進行培訓。主要采用培訓班集中培訓形式,也可以選派審判經驗豐富、法學理論水平較高的法官深入各工會及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座談、授課等形式,進行理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