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分析轄區內高利貸案件多發特點、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王帥 韓磊 發布時間:2007-03-26 瀏覽次數:2988
2006年以來,沛縣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當前高利貸糾紛案件有明顯上升趨勢,高利貸現象的普遍存在嚴重擾亂了地區經濟、金融秩序,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阻礙了沛縣地區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
一、對2006年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情況分析
2006年,沛縣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61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390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9%。而與沛縣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新沂、邳州、睢寧三市、縣法院全年新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遠遠低于沛縣法院,有的甚至不足沛縣法院50%。之所以會有這種反常現象的發生,相當大的原因在于2006年沛縣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民間借貸案件,而在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的背后隱藏著普遍的高利貸現象。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借款利率大部分在月息3%-5%之間,有的甚至高達8%,均遠遠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二、當前高利貸的主要特點
一是高利貸手續完備、隱蔽性強。當前高利貸的手續都比較完備,一般都有書面借款協議、中介人擔保、房產抵押等手續。同時,很多高利貸的利息在借款時就已扣除或直接反映到借款本金中,以逃避法律的約束。
二是高利貸放貸主體呈多元化。放高利貸者存在于各個行業當中,有以食利為目的,以民間放貸為職業的“專業放貸者”,也有比較富裕的個體工商戶、公務員、教師向急需資金的人發放高利貸。
三是高利貸規模呈上升趨勢。以往的高利貸放貸金額大部分均在50000元以下,目前根據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情況看,放貸金額有逐步上升趨勢。
三、高利貸形成的原因
一是經濟的迅速發展,加劇了資金的供需矛盾。隨著經濟的發展,沛縣地區的市場活力被進一步的激發出來,人們在從事經濟活動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但目前由于個人在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僅手續繁瑣而且由于個人信貸能力的問題使個人很難從金融機構貸出款來,這就加劇了資金供需的矛盾,促使一部分急需資金的人去借高利貸。
二是高額利益的驅動是高利貸存在的動因。目前銀行的存款利率較低,而普通群眾由于受到知識、精力等因素的限制,缺乏其他投資渠道,在此前提下,部分人就參與到民間借貸活動中以謀取資金的高額回報。
三是借高利貸者法律意識淡薄,為高利貸推波助瀾。大部分借高利貸者不懂的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這就給放高利貸者提供了可乘之機。許多借高利貸者由于缺乏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使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無法證明放貸者進行的是高利貸行為,最終使放貸者達到獲取高額利潤的目的。
四、建議與對策
對于高利貸現象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普遍存在,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應從以下方面應對:
一是要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的調解力度。民間借貸案件雖然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但由于其中隱藏高利貸現象,處理不當有可能激起社會矛盾,因此對于民間借貸案件不能一判了之,應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加大調解力度,爭取調解結案,將社會矛盾降到最低。
二是加強對金融法律知識的普法宣傳工作。加強金融法律知識普法宣傳工作,提高公民自覺抵制高利貸等違法行為的能力,并配合相關部門加大對高利貸行為的打擊力度,使高利貸等違法行為失去市場。
三是做好相關司法建議工作。積極向政府建議,建議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加強對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機構和高利貸行為的打擊力度,尤其是對一些職業高利貸者要嚴懲不怠。同時建議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與效率,金融機構應簡化小額貸款的手續,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從而減少資金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