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名平日健朗的87歲老婦因偶感風寒住院治療, 未及出院卻因腎功能衰竭、腦梗塞死亡,醫院究竟應否承擔責任?319,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該案經發回重審后作出新的判決,醫院被推定承擔主要責任,被判賠償近九萬元。

2004518,已87歲高齡的王麗芹因感風寒入住徐州敬民醫院中醫科治療,次日上午靜滴左氧氟沙星時,意識逐漸模糊,呼之不應。王麗芹昏迷后,醫生遂停滴左氧氟沙星,但未采取其它措施,僅在下午給王麗芹做了CT檢查,在請外院醫生會診時,王麗芹仍昏迷不醒。2004520,王麗芹轉外院治療。到624,王麗芹因腎功能衰竭、腦梗塞死亡。

在訴訟中,王麗芹家人認為,醫院在給王麗芹靜滴左氧氟沙星時,因沒有遵守高齡老人用藥減半的原則,過量用藥,大大超過了高齡老人的承受能力,在王麗芹昏迷時,醫院又未做搶救工作,使患者長時間持續昏迷造成藥物在病人體內積蓄,加重了腎臟的負擔,損傷了腎臟,患者因此出現一系列的藥物中毒癥狀,顱內壓持續增高形成了腦梗,并進一步使患者的血肌酐、尿素氮持續升高導致腎衰形成。醫院所提供的住院病案是其為推卸醫療責任而重新編寫虛構的病歷,該病歷不應作為醫療鑒定材料使用。   

醫院則認為,為王麗芹靜滴左氧氟沙星時已充分考慮到老年體質特征,無論是按照常規的日用量計算,還是在單位時間內的用量計算,均不存在藥物超量問題。在接到CT室通知證實為左半球大面積腦梗塞后,醫院積極請外院醫生會診,制定了治療方案,并于當日1710分向患者家屬下達了搶救治療的醫囑,但患者家屬拒絕,雙方陷入僵局。王麗芹腦梗塞的產生與其年齡、基因、血流變學、血管等因素有關。醫院沒有偽造病歷,病歷是真實可靠的。

因王麗芹家人拒絕采用醫院提供的住院病案作為醫療技術鑒定材料,鑒定程序終未能啟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醫療機構就其醫療行為無過錯、與患者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實自身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且與患者損害后果不具有因果關系的,推定存在過錯且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醫院在對王麗芹停藥觀察階段未及時發現問題和采取對策,根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因輸液誘發王麗芹自身疾病從而導致死亡的可能性。醫療機構負有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義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醫院的護理人員到庭認可在護理記錄上有代簽名等不規范行為,且王麗芹家人提出的病歷疑點及CT片的真實性問題,醫院未能作出合法的解釋,故推定醫院的診療行為與王麗芹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考慮到王麗芹治療原發病及自身年齡、身體等因素,法院確定由醫院承擔60%的責任,判決醫院賠償損失近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