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睢寧縣法院執結一起“骨頭”難案
作者:劉揚 發布時間:2007-03-21 瀏覽次數:1578
上午十時許,當王剛庭長等五名執行干警匆匆趕到宿遷市某修船廠時,發現有一艘與“遠翔”68號相仿的拖船修理完畢后正準備下水。經過與卷宗材料中的照片詳細對比后,王剛庭長等執行干警初步確認這就是“遠翔”68號拖船。執行干警們便當即要求工人立即停止對該船的任何作業,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公務,并向其告知該船為法院查封財產,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而且詳盡地解釋了該船的一些情況。但當工人得知王剛庭長等人是外地法院干警時,便不再理會,只顧放船下水。王剛庭長提出要與修船廠廠長或船主談話,工人推說廠長聯系不上,也不知道誰是船主,船上的人也都說自己是打工的。眼看著船慢慢向運河滑去,只需要幾分鐘就能完全下水。
在這緊急關頭,王剛庭長召集其他干警立即趕往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尋求協助。這時有的干警提出顧慮“現在是農歷正月,而且已經臨近下班時間,不一定能找到人或者至少要一個小時的時間才能找到,那時再回來船早就被轉移了。”而王剛庭長卻很自信地說:“我相信全國任何法院對待執行工作都是反應迅速,而且是義不容辭的。”
果然不出王剛庭長所料,當王剛庭長等執行干警找到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梁副局長,簡單地將情況向其說明后,梁副局長用不到兩分鐘的時間內召集了林剛庭長,法警劉警官等五名干警驅車前往協助執行。當干警們再次回到執行現場時,僅僅用了不到十分鐘的時間。而此時,拖船只是剛剛下水,啟航工作還沒有完全準備好。當得知宿城區法院的干警也在執行現場時,修船廠廠長葉某以及所謂的船主朱某紛紛前來“詢問”情況,并確認該船就是原先為被執行人趙某所有的“遠翔”68號拖船。經調查,該拖船系被執行人趙某以欺騙、隱瞞等手段抵押給郭某,后經郭某賣給朱某。朱某系宿遷市人,因為覺得吃了虧,在執行現場組織家人及群眾執意阻撓王剛庭長等執行干警執行公務,而且不聽睢寧法院執行干警們的勸告。經宿城區法院執行局的幾位執行干警們細心地說服教育,朱某最終同意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經過林剛庭長的協調,修船廠廠長葉某也同意對“遠翔”68號拖船予以保管,節省了大筆的執行成本。
至此,這次執行工作順利完成,而此時已是下午三點多。當王剛庭長向宿城區法院執行局的干警們表示感謝時,林剛庭長說道:“這些是我們應該做的。異地執行確實難度很大,所以如果說全國警察是一家,那么全國法院的執行干警就應當像兄弟一樣。”
昨天下午,被執行人趙某將最后一筆5萬元交到法院,一個骨頭難案完全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