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執行聯絡員制度的建立
作者:馬廣勝 發布時間:2007-03-20 瀏覽次數:3277
執行聯絡員制度,在一些地區和省份已經開始嘗試,收到了明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在大多數地區因法律未有明確的規定,尚沒有實施和規范。
一、執行聯絡員制度設立的必要性
執行難問題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頭等問題,執行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線,稍有不慎,就會給社會和諧造成很大傷害。因此,探索執行新方法,便成了執行工作的頭等大事。目前的執行環境下,被執行人躲避執行、群眾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財產線索而中止執行。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執行聯絡員制度勢在必行,這對于建立執行威懾機制有一定的輔助作用。
二、執行聯絡員的任務
(一)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后,特別是在農村,大多數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外出務工,每年只在中秋節或春節回來一次,有的甚至為了逃避執行長期不回家。聯絡員身處基層,能充分了解被執行人的下落和動向,及時地將信息反饋給執行法官,抓住時機地采取各種強制措施。
(二)、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隨著執行制度的不斷完善,對財產的執行越來越作為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無的依據。有的被執行人在收到應訴通知時就已轉移、變賣了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的執行不能。建立聯絡員制度,便于法院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保障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實現。
(三)、促成執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很多涉及婚姻家庭、鄰里糾紛類案件不能簡單地適應強制措施,而是要通知基層組織和聯絡員的參與,了解訴訟起因,對癥下藥,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四)、避免執行沖突
強制執行的案件,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群眾的圍觀、辱罵、沖擊等妨害執行現象,聯絡員可以協助法院做好疏導、勸阻等工作,保護好執行現場,維護執行秩序,并對法律文書的送達,起到證明義務,確保強制措施的順利實施。
(五)、宣傳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
目前,少數地區,地方保護主義思想仍很嚴重,群眾法制觀念淡薄。執行聯絡員可以適時宣傳黨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意識或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六)、監督執行人員依法執行
執行聯絡員又是執行監督員。執行工作隨意性較大,執行的力度還存在一定的空間。建立執行聯絡員制度,便于監督執行人員依法、公正、高效地執行法律,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執行聯絡員設立的方式
(一)在每個行政村或自然村,設立一名聯絡員。可以由村里的人民調解員擔任,或由其他志愿者擔任。我國的村級基層組織,由于受幾千年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宗族觀念嚴重、法制觀念淡薄、地方保護、人情觀念甚為嚴重。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就在農村,因此對基層聯絡員的設立要尤為慎重。
(二)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司法助理員為執行聯絡員,領導基層的聯絡員,指導基層聯絡員的工作,發放聯絡員的工資報酬。
(三)城市社區的執行,一直是執行工作的難點,人員流動特別大,財產線索隱秘。針對此種情況,應在每個居民小區設立一名聯絡員,人員最好由了解小區情況的物業管理人員承擔,對每個社區的聯絡員由街道辦事處負責予以安排。
對執行聯絡員的報酬待遇,一是由法院向地方人大、黨委匯報,征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由政府補助一部分;二是根據提供的線索,依照實際執行標的額按比例予以提成,以提高聯絡員的工作積極性,保障該項制度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