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是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必備條件。如何認定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及責任人是行政執法中的難點問題。本文就認定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談談個人淺見。

一、關于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認定。

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一般是由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過程及其危害后果三個方面構成的。

(一)關于行政處罰認定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問題

行政相對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是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要件之一,不具有過錯的,不能給予行政處罰。這里所講的過錯分為兩種:一是故意。二是過失。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絕大多數以過錯為法定要件,即無論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都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少數是以故意為法定要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故意作為法定要件的,均屬于以過錯為法定要件。

在認定被處罰單位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的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往往將被處罰單位主要領導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為判斷該單位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的標準。這種認定方法是不正確的,只要是單位員工在執行工作職務的行為中主觀上存在過錯,無論是經過領導同意,還是沒有經過同意的均應推定為該單位的過錯,而不能認定該單位主觀上沒有過錯。

(二)關于行政處罰認定被處罰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過程問題

違法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行政相對人實施了作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主要有: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含期間)、地點、手段或方式、違法行為的結果,對多次進行違法行為的要將各次的時間、地點、結果等情節問題一一表述清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行政相對人實施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主要有:行政相對人應在什么地點、條件下,在什么時間內履行其法定的義務,其在何種具體情況下未履行法定義務。

(三)關于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就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對一些特殊情況,行政處罰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為法定要件。危害后果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顯現后果。即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對違法行為有顯現危害后果的,均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表述出來。另一種是隱形危害后果。即違法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難以一定形式直接表現出來。例如,某乙無駕駛執照在交通道路上駕車行使,其危害后果就難以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對于隱形危害后果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不反映出來。

二、關于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認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行為責任人是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認定違法行為責任人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有關隸屬關系的問題。在我國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方單位是另一方的下屬單位,不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另一種是,雖然一方單位對另一方單位具有一定的領導權力,但雙方均是獨立的法人,各自均獨立核算并可以獨立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對于前一種情況,其下屬單位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行政責任可以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一方承擔。后一種情況,因雙方均為獨立的法人,各自僅對各自的行為負責,誰實施的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2、有關企業承包關系的問題。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企業的名義實施的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范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企業的違法行為,而不應認定為個人的違法行為。承包人在承包期間實施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范圍以外的行為,或者承包以前、以后所實施的行為違法,則應當認定為承包人的違法行為,而不應當認定為企業的違法行為。

3、有關雇傭關系的問題。在具有雇傭關系的情況下,被雇人按照雇主的要求所實施的行為,該行為能否得到實施一般取決于雇主,所以對這種情況一般應認定為雇主的行為,所產生的行政法律責任應當由雇主承擔,而不應當由被雇傭人承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雇傭人所進行的雇傭關系以外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被雇傭人自己的行為,而不能認定為雇主的行為。

4、有關委托關系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委托代理人超出了被代理委托的權限范圍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沒有被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違法行為人應當認定為委托代理人,而不應當認定為被代理人。②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有證據證明委托代理人確實不知道該行為違法的,該違法行為是由于被委托人的委托造成的,所以應當認定被委托人為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人,而不應當認定委托代理人為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人。③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知道委托代理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只要委托人實施了委托的行為,被委托人與委托代理人應當是共同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

5、單獨違法還是共同違法的問題。對于單獨違法,行政機關應當有證據認定是單獨實施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證據應當排除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對認定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寫明共同違法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和實施的具體內容,并提供相關的證據證實上述事實。

6、關于無證經營,但有字號或有雇員的單位應認定為公民還是其他組織的問題。公民和法人的概念現行法律有明確規定,較易理解。關于“其他組織”,通常都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即“非法人組織”,它們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不一定具有獨立的財產、營業機構和組織章程。其應具備的要件之一必須是有自己目的的社會組織體,目的可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其中營利目的在我國現行法上表現為經營范圍。因此,對于營利性非法人組織來說,應當具有特定的經營范圍。非法人組織必須依法進行核準登記,否則不享有非法人資格。綜上,那些雖有字號或有雇員的無證經營者,應認定為公民,而不宜認定為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