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消費者依法強大起來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7-03-15 瀏覽次數:3099
“消費”,一個與社會民生須臾不可分離的話語。如何消費,始終是千百萬消費者日思夜慮、密切關心的問題。經濟迅速發展激蕩一輪又一輪消費浪潮,但面對消費誘惑、消費誤導,消費者應該學會理智消費;面對消費欺詐、消費陷阱,消費者更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學會依法維權。只有這樣,才能讓自己變得“強大”起來,有效遏止各種消費侵權現象,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90年代初,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從立法的高度來專門強調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49條還特別規定了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有欺詐的,應該按雙倍“賠償”懲處。當初法律如此規定,明顯帶有對經營者強制和懲罰的性質,雖然現今市場經濟飛快發展變化,但《消法》該條規定對廣大消費者仍不失為有效的法律保護手段。
除此,廣告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衛生等等許多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涉及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內容。這些權利其實也都是生產者、經營者的法律義務。比如消費者在接受消費服務時有要求經營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權利,有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質量保證的權利,有要求經營者開具消費發票的權利。而這些,又都是經營者應該負擔的法律義務。那些假冒偽劣、致人傷亡的消費產品應該毫無立錐之地!
美中不足的是法律的一些規定,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比如消費領域中作為大件商品的商品房和汽車的買賣是否適用消法49條的懲罰規定至今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有爭議。同時,執法環節的脫節、社會誠信的喪失、消費者維權的無功而返,諸多原因造成消費者或維權意識薄弱,或維權信心不足,維權積極性不高。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調動廣大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并在加大法制宣傳的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維權功能,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我們不能停留在送法下鄉、街頭講法;不能滿足于3.15突擊宣傳或搞統一執法行動。而要長年堅持實實在在地為消費者做好具體的維權案例。
作為廣大消費者,更要發揮主動性,站到“守法主體”的憲法高度上,積極依法維權。維權不僅表現在消費后權益遭受不法侵害之時,還表現在消費時自覺樹立維護法律尊嚴和以法律維權的意識,不忍讓退縮,不委曲求全,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要依法監督生產經營者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學會“斤斤計較”,以打造全社會的誠信法治氛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消費者學法、用法,掌握法律武器,成為守法主體,而司法及行政執法發揮法律武器的強大功能,多方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那么,消費者就將真正“強大”起來。在健全的市場法制經濟和“依法消費”的強大的消費者面前,一切市場經營者都只有依法經營一條路可走,他們將變得謹小慎微,誠信守法,真正視顧客、消費者為強大的上帝。那時,市場不單是經營者的市場,更是廣大消費者的市場,從而真正形成消費和諧、社會和諧的局面,讓消費者真正成為市場法制經濟、現代社會生活中強大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