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沭陽縣種子經營戶花某將在某農業技術服務公司經營部購買的“優質稻種”賣給63戶農民,造成水稻大面積減產。花某在先行向農戶支付賠償款后,將該經營部告上了法庭。314,宿遷中院二審對此案調解結案。

20063月以來,花某分10次在被告處購買了“9418稻種”274斤,其中241斤為劣質稻種。據說明書說明該稻種“在適宜地區一般畝產650??700公斤,高產達750??800公斤”。原告將該稻種出售給本縣63戶農戶種植后,發現稻子根本不結穗或少結穗。經有關部門鑒定,該批種子是假冒“9418稻種”,其理論單產僅為287.8公斤。后原告以每畝505公斤的產量、每公斤1.5元的價格向各農戶先行賠償,再要求被告承擔賠償金,雙方因協商未果成訟。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銷售給原告的241斤“9418”水稻種是假冒產品,原告將該批稻種出售給農戶,給農戶造成的損失已由原告按每畝505公斤、每公斤1.5元的價格向農戶進行賠償,沒有超過該稻種說明書中的產量。故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而被告辯稱應按當地平均每畝454公斤的產量進行賠償,依法不予采信。故判決,被告沭陽縣某農業技術服務公司經營部賠償原告損失40367.75元,其所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某種子經營部不服一審判決,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宿遷中院部分采信了當地水稻平均畝產為454公斤的證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上訴人某種子經營部賠償被上訴人花某33000元,2007319日前給付20000元,619日前給付13000元(如不能按期履行,則按一審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