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分析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
作者:吳國祥 發布時間:2007-03-14 瀏覽次數:2862
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決定了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必然要面對很多訴辯雙方各執一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似是而非、較難定論的“事實”,通常這種情況下,只要我們的審判人員具有較強的邏輯推理能力和法理辨析能力就能理清事情的來龍去脈,還紛爭一個排他的、唯一的事實。然而現實紛爭的復雜性和極少數當事人人為障礙的預設,使訟爭憑添了更多的歧解和模棱兩可性。這時,往往僅憑邏輯推理和法理辨析已很難還原事實的真相,而迫切需要我們善用情理分析,巧解疑案迷蹤。筆者試舉一例,拋磚以為方家參酌。
例:乙方欠甲方12000元有欠條為證,后乙方還了部分欠款,并在欠條上注明還欠款10000元,下余款分兩欠還清。到期后,雙方因對債款數額確認發生爭議,甲方認為是還(huán)欠款10000元,乙方認為是還(hái)欠款10000元,最后甲方訴至江蘇省洪澤縣人民法院。
“還huán、還hái”讀音之差引起訴訟的案件近幾年時有發生,我院自去年以來就已審理了兩起,在濟南某區法院甚至發行過因無法確認“還”字讀音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事。其實“還”字疑案件并不難解,只要運用常情常理稍加分析便能使其露出“廬山真面目”。審判實踐中,由于司法文書格式的限制,審判人員雖能辨別真偽、準確裁判,但對最后事實的認定都沒有作必要的分析論證。筆者在這里想贅言幾句。
從常理看,甲方是受賠方,乙方是賠償方,寫明欠款12000元的原始條據當然是由甲方收執。當乙方償還部分欠款時,一般的手續應有兩種:(一)由乙方重新寫一張欠條,欠條上的數額是原欠款數減去已還款后得到的“仍欠數”;然后當面銷毀原欠條,新欠條仍由甲方收執。(二)保留原始欠條由甲方寫一張收條,寫明何時收到乙方所還欠款數,該書條由乙方收執。乙方還清后,可憑甲方寫給自己的收條換回甲方手中的欠條,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消失。據此,我們可以通過推理認定欠條上“還欠款10000元”中的“還”只能讀作“hái”,不能讀“huán”。不妨先假設是“huán欠款10000元”,那么,試問:寫上這些文字后的欠條由誰收執?由乙方收執,甲方就失去討還余款的憑證。由甲方收執,又顯得毫無意義,因為需要得到“已還huán部分欠款”這一證明的應當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假設是因為雙方怕麻煩,沒有采取上述兩種手續[即(一)、(二)]中的任何一種,而是利用原始欠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還hái欠款10000元”的憑據,通過反推,則知乙方首次償還金額2000元。如果是乙方首次還款10000元,乙方肯定應要求甲方在欠條注明:“乙方已huán款10000元尚欠2000元等字樣,”乙方還大頭,欠小數不可能不要明確證明。可見,“歧義”是乙方有意設置的。
另外,從常情上講,還大頭、欠小數的概率很低。乙方欠甲方12000元,如果首次有能力不10000元,也不見得就差2000元還不起。再者,既然首次有能力償還了六分之五的債款,剩下的六分之一卻要分兩次還清,顯然不合常情,而且甲方也不一定會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