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一趟本應皆大歡喜的公園之旅,卻因為學生在滑梯上不慎摔落造成頭部重傷而“樂極生悲”。為此,學校、公園、旅行公司因未盡到安全保護之責而被法院判處共擔賠償責任。

原告胡某,8歲,系無錫惠山區某鎮小學一年級學生。200510月,胡某所在小學與無錫某旅游公司訂立旅游合同,由旅游公司組織包括胡某在內的600余名小學生至無錫錫惠公園游玩。然而,胡某在兒童樂園內游玩旋轉滑梯時,腦袋磕至滑梯滑道盡頭沙坑旁水泥圍欄上,致頭部重傷,胡某家庭為此支付了醫療費用及其他各項費用數萬元。為解決賠償事宜,原告將所在小學、錫惠管理處、旅游公司三家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惠山法院。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錫惠管理處設置的游樂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是導致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原告所在小學的老師未注意到游樂設施的安全隱患,作為管理人未盡到提醒和保護義務,旅游公司的導游于事發時未在現場盡到安全保護之責,三被告均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日前,惠山法院洛社法庭已審結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此案中,三被告非共同侵權人,亦不屬于共同危險行為人,故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事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在合理限度范圍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錫惠公園系收費景點,故錫惠管理處對公園內的組合滑梯負有管理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其將高出地面的四方水泥圍欄作為沙坑防護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故錫惠管理處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40%)。原告所在小學作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義務人,對組合滑梯及周圍環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在事故現場未盡到提醒和必要的防護義務,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30%)。而旅游公司已與原告所在小學簽訂了導游全程陪同服務合同,但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在現場盡到安全保護之責,且安排學生至組合滑梯游玩時未注意到游樂設施場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未考慮到學生的年齡狀況做出合理的安排,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