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靠錄音打贏一場官司
作者:趙克 何雪鈞 吳學東 發布時間:2007-03-05 瀏覽次數:2387
本網徐州訊:他們原本是朋友關系,因為借錢發生矛盾,最后對簿公堂。一個說,我根本就沒借過她的錢,我們是情人關系;一個說,他給我寫的借條丟了,我有錄音為憑。那么,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法庭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最終才查了個水落石出。
朋友借錢
陳文英是收費站的一名收費員,張曉東則是一名私營企業主。2004年9月底,陳文英通過張曉東的徒弟認識了張曉東,后來雙方在一起吃了一次飯,彼此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了朋友。
2005年1月快到春節時,張曉東又說有急事問陳文英借了2000元,并當場寫了欠條,說過幾天就還。可是,就在春節期間,陳文英在逛街時一不小心錢包被小偷偷走了,包內那張8000元的欠條正好也在包里被偷,從此也就為這對好朋友日后反目埋下了禍根。
無奈錄音
錢包丟了,沒了欠條,那借出去的8000元還能不能要回來?這下可就急壞了陳文英。為此,陳文英多次找張曉東要錢,并將錢包和欠條被小偷一起偷走了的實情告訴了張曉東。可沒想到事與愿違,陳文英不僅沒有要到錢,反而再找不到了張曉東,有時即便找到了,他也是以種種理由予以搪塞,反正就是拖著不給。無奈之下,陳文英只好選擇了錄音的方式固定證據。
陳文英:“行行……不就10000多塊錢嗎,現在是7月7號,到8月份就差不多了吧?”
張曉東:“幾月份?你說什么?這樣吧,具體時間也不好說,那就在八月十五之前吧。”
不過,八月十五早過了,張曉東依然沒有主動還錢的意思,而陳文英的大哥卻又急等著用錢,問陳文英能不能趕快把錢還給他。就這樣,陳文英被夾在中間兩頭不得好。
陳文英:“哎喲,還要到4月份,這都推遲了一年了還不說,就那10000塊錢你能真的沒有嗎?我覺著,我都不大相信你連10000塊錢都沒有。”
張曉東:“我跟你講,我一分錢都沒有。真的,我可難了,你知道不,我現在連吸煙的錢都困難,我差點給玩死了都。”
陳文英:“我都覺著啥不,你干這么大修機子、修機械的活,我覺著10000塊錢擱你手里不算啥,你看你這又都推有一年了。”
張曉東:“我再怎么弄都是空城計,看上去架子大,有什么用,還不如路邊上擺小攤的收入多來。”
陳文英:“你看你這事弄的,你當時說你急用8000元,俺說不給你又怕你出事,派出所、法院都來逮你。既然你這樣說了,我因為沒有那么多錢,又向我二哥轉了3000元湊夠8000元給你,這是2004年11月份借的吧?你說2005年3月份就還,可直到現在都是什么時候了?”
張曉東:“我盡一切努力盡快還,你放心好了,好不?”
就這樣,從2005年3月到2006年2月,陳文英找張曉東要錢的次數就不說了,僅錄音就有十余次。
對簿公堂
陳文英在訴狀中稱,2004年11月,被告張曉東以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急需現金賠償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約定三個月內付清。2005年1月,被告以購買設備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同時又一次保證于2005年3月連本加息以及上次借的8000元一并償還。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張曉東在接到訴狀副本后辯稱,被告確實借過原告的2000元至今還欠著沒還,但沒有向她借過8000元,因而只同意償還寫過欠條的2000元。
在法庭上,當張曉東得知陳文英每次向他要錢時都錄了音后,張曉東勃然大怒,咆哮著說:“她還給我錄音,真卑鄙!我就只欠她2000元,那8000元錢讓她拿欠條來!我不認,我就只欠她2000元,她五年后再等著拿吧!”兩人在法庭上互相指責爭吵,被法官及時地予以制止。
在此后的庭審中,張曉東一再說他們倆有不正當關系,平時我花她的,她也花我的,并稱其曾承諾給她買化妝品,她要5000元,而他則認為5000元不吉利,要給她8000元,但這絕不是借她的錢。張曉東稱,我只借過她2000元,沒有借8000元,也從未給她打過條子。對此,陳文英稱張曉東這是在侮辱她,是不能接受的。陳文英說無論是在張曉東的家里還是在電話里談的時候,他都沒有否認借這個錢,后來知道錄了音,他才惱怒的。當時他的車出了車禍,要借8000元現金應急,這在錄音中提到了他也沒有否認,這不就更加印證了他確實借了8000元了嗎?
依法討回
法庭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曾是朋友關系,被告曾向原告借過款項。
本案在庭審的過程中,原告通過手機和固定電話先后11次與被告通電話或當面對質并錄音,且錄音證據經當庭播放后,均證實是被告張曉東本人的聲音。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認可欠原告2000元,對另外所欠8000元,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能證實借款形成的原因及具體數額,被告在與原告數次催要的談話錄音記錄中,對原告要求其償還10000元的主張,從未予以反駁,也未提及雙方曾有不正當關系等內容。另外,在法官向被告送達談話時,被告在未知原告對其錄音前,對原告主張的欠款數額沒有表示異議,只是對還款期限要求再寬限,后得知原告給其錄音,認為原告采取的方式卑劣,遂改口只認可2000元欠款,對原告沒有書面借據的8000元不予承認。綜合分析,原告所舉證的錄音材料及被告本人的陳述,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除被告書寫欠條的2000元債務外,另有8000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的辯稱意見依法不予采信。
法官點評:
本案涉及到錄音證據的認定問題。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庭直接采納認定的案例并不多見,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于一定的技術設備輔助才能表現出來,并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所直接反映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當事人除了要證實取得的視聽資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形成,否則法庭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采信認定,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遭被告拒絕給付后,采取通過電話等方式錄音的方法,其行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規定,而且該錄音資料是原告與被告多次通話形成的真實記錄,沒有經過增減、刪除、合成等技術手段加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所以,法庭依此對該錄音證據予以認定,完全符合上述規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