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丹教授講授的《論語》在百家講壇上播出后,引起很大反響。其所謂“君子之道”,應從三個方面理解:一是“仁者不憂”,即內心坦蕩,沒有憂傷、憂恐;二是“智者不惑”,即選擇能力強大,清醒而不迷失方向;三是“勇者不懼”,即勇敢而不懼怕。要成為“君子”,就要苛責內心,做一個最好的自己。

法官這種職業歷來被“神圣”的光環籠罩著,“正人君子”作為法官的代名詞常常被百姓認為。人們把司法視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司法活動主體的法官,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建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否則正義便難以實現。正因為法官職業的特殊性,使得社會公眾對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極高,遠遠超出普通的道德標準。那么比照《論語》的說法法官的“君子之道”應該具備什么標準呢?筆者以為其標準如下:

首先,法官應該是心有“法度”之人。亦即法官應該是主持公道的人!法官是司法著,更是守法者。打鐵先要本身硬:用法約束別人前提是自己已經受到了法的約束。人間最不缺的是什么?是公道,因為公道自有人心在,法律就是按照人世間已經普遍存在的公道來設計的;人間最缺的是什么?也是公道,因為公道最容易被少數人玷污,被遮蔽,被篡改,被剝奪。法官就是按照法律主持公道,定紛止戈;對壞人罰當其罪,罪當其罰;對好人還其自由,給予清白。當然,法律也有不公道時候,但那是立法的問題,在立法尚未修改的時候,法官只能依法判案。

其次,法官應該是有“恒心”之人,法官的職業要求法官必須具有恒心與定力,“恒心”是做法官的前提,多一點恒心,就多一份執著,是法官對公平正義的堅持,亦即要求法官做一個獨立中性的人。天下最不獨立中性的是孩子的母親,最應該不偏不倚的則是法官。法官眼中只應有法律,不應有偏袒。法官最不應該向權力低頭;最不應該摧眉折腰事權貴;最不應該偏袒一方當事人。西諺有云:“法官乃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是沉默的法官”;馬克思也說“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里,國王就是法律”;韓非子說“法不阿貴,繩不繞曲”。獨立中性的法官應該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與個人的干涉,不受來自法律以外的影響,除了法律,任何東西在法官眼里都不存在;應該忠于內心良知,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正確的意見。

再次,法官應該有博愛的胸懷。法官處理案件一方面與當事人個人打交道,另一方面還要顧及社會利益,在目前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法官需要鈍化社會矛盾,做到社會效果語法律效果的統一結合。這就要求法官應該有博愛的胸懷,應該有“司法為民”的態度。法官原本只需要使自己的判決無懈可擊,不用去考慮敗訴當事人壓抑甚至激憤的情緒,但博愛的胸懷要求法官應有這樣的準備:一次次的解釋,一遍遍的勸導,直到當事人理解了法律,理清爭議,理順怨氣;法官原本只需要對照事實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判,不用過多的考慮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但是博愛的胸懷要求法官不辭勞苦,四處奔波,直到當事人達成調解,避免訴訟可能導致了兩敗俱傷;法官原本只需要完成份內的審判任務即可,不用去管案件之外的是是非非,但是博愛的胸懷要求法官善于做是做一名傾聽者,用自己的誠摯、真情和耐心換取當事人的心悅誠服。

總之孔子及他的《論語》距離我們有兩千多年了,但其“君子之道”離我們并不太遠。西方也有哲人曾說,如果社會上追求完人的話,法官就應該是完人。這與孔子的“君子之道”由異曲同工之妙。法官在一切活動中應當促進公眾對司法正當性的信任,法官應當謹言慎行,避免不當言行,亦即遵守法官的“君子之道”才能公正司法,也才能守住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