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是兩個相關卻不相同的概念。雖然兩者都是生產經營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但是兩者之間存在著微妙的差別: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而產品責任則專指因產品缺陷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極容易混淆,筆者針對兩者的界限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第一、兩者的求償對象不同

產品責任的求償對象為生產者或銷售者?!懂a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可以向銷售者追償。此條賦予了消費者選擇起訴對象的權利,并規定了生產者與銷售者的連帶賠償的關系;而在產品質量責任中,求償對象只能為銷售者。《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聲明的;2不符合產品或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之所以規定產品質量責任的求償對象為銷售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反映立法的人性化,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僅知道銷售者是誰,而且雙方還存在著買賣合同的關系。因此,法律規定產品質量責任的求償對象為銷售者是非常明智的。

第二、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方式主要有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懂a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該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聲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而產品責任的賠償方式則分為人身傷害賠償與財產損失賠償兩種。其規定主要在《產品質量法》第4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該損失。

第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是否倒置不同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分兩種情況:對生產者而言,承擔的屬于嚴格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此條對生產者責任的規定就屬于嚴格責任,即只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銷售者而言,承擔的屬于過錯推定責任?!懂a品質量法》第4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致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生產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條規定確定了銷售者的過錯責任。不過此法條所說的過錯是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免除其責任。因此在產品責任中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而產品質量責任的歸責方式《產品質量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應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有關歸責原則的規定,(即銷售者的主觀過錯原則)。因此在產品質量責任中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第四、兩者的訴訟時效不同

《產品質量法》第45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保質期的除外。可見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產品質量責任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短期時效?!睹穹ㄍ▌t》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經聲明的。因此,產品質量責任的訴訟時效應該是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