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2-26 瀏覽次數:3173
所謂過失相抵原則,是指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可依其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原則是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目前多數國家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該原則,把它作為在承認加害方負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前提下減輕其責任的一種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說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引入了過失相抵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一方要減輕事故責任必須符合兩個法定要件: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