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為更好地落實該院制訂的《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切實為高淳新農村建設提供法律服務, 高淳法院認真分析2006年該院審理的涉農案件,并就農民舉證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門分析,提出對策。

高淳法院06年全年共受理涉及農民、農業、農村案件1275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的80.2%。該院在調研中發現,農民因受自身條件限制和現行法律法規的制約等因素,在舉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

一是農民在訴訟中舉證有依賴性。一些農民當事人受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缺乏舉證積極性,認為案件一進法院就是法官的事,自己只是聽候裁判結果,或者死守“有理走遍天下”的古訓,過分依賴于社會公正和天理良心,或者能夠舉證而不舉證,在開庭審理時大談特談糾紛發生的原因、經過、結果和自己的親身感受,而不提供證據或證據線索。

二是多數農民當事人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因而舉證能力弱。不懂如何取證、舉證,收集的證據客觀性弱、合法性差、關聯性小;不懂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有的脅迫或惡意串通他人作證,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權、名譽權取證,也不管對訴訟請求是否起證明作用,統統收集起來,而忽視證據的互相補充與印證。

三是只注重收集實體證據,而忽視程序證據。多數涉農案件當事人的舉證時限意識不強,不積極履行舉證義務,不在規定時間內舉證,容易因程序導致敗訴的后果。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高淳法院提出以下對策建議。一是嚴格舉證時限度,法庭既要嚴格執行舉證時限,又要結合農民當事人具體性況和案件難易程度合理確定舉證時限,給予農民當事人以充分時間來收集證據。二是正確指導當事人實體舉證。對當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引導其提供證據線索申請法庭調查收集;對當事人提供與案情無關的證據,可以告知其不必提供;對需要證人、勘驗人、鑒定人出庭的,可告知其庭前向法庭提出申請,對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及時組織討論,制作調解書。三是保障舉證的程序權利。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一并送達舉證通知書和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副本,告知應當舉證內容、舉證范圍、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以及作偽證、阻止證人作證、舉不出證據、超過舉證期限應承擔的后果等,從而從訴訟程序上充分保障農民當事人的舉證。四是強化依職權收集證據。結合農民當事人舉證的現狀,對諸如當事人文化水平低,經濟條件差,且無法得到法律援助、證人不愿出庭作證或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五是強化法官釋明權,指導舉證。在庭審中,切實注重對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舉證活動正確指導,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