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狗年除夕,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兩人公司解散糾紛案,在法院主持調解下,兩股東終于在宣判前達成和解協議,以股東離散方式解決了糾紛,保住了公司。

法院查明,20062月,原告豆女士和被告先生合意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先生,公司除股東、董事、監事外僅有一至兩名固定職工,廠房系租賃。

兩股東實際上各出資50萬元,但經登記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將兩股東的出資額表述為原告豆女士出資30萬元,被告先生出資70萬元。原告發現后經與被告交涉,兩股東于200611月重新修訂章程,將出資額改為各50萬元,并于同年1119121簽訂了股東會決議及框架協議,但其后被告未能按照框架協議及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到登記機關備案。

同年12月,被告先生以公司名義向相關客戶發出數十份信函、聲明及授權書,稱“豆女士不再辦理與客戶的業務,不代表公司行使職務”,并將公司原圓形財務專用章改為方形財務專用章(附印模),等等。其間,被告先生書面提出11點“分家析產”方案,原告豆女士書面答復后雙方未達成一致。原告因此而訴至法院,訴訟中兩股東因車輛歸屬等問題再度發生糾紛。

姜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有限公司僅有兩名股東,且各出資50萬元,兩個股東各占公司股權的50%,兩股東一旦出現信任危機,便無法形成決議而使公司處于僵局。由于股東間發生矛盾,公司實際處于停產狀態,此種狀態延續下去必然給雙方造成重大損失。為此,該公司如不能實現“股東離散”,則必然解散。

為了實現股東離散,承辦法官先后5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到該公司生產地點進行現場調查,并建議兩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邀請相關人員從中斡旋協調。功夫不負有心人,兩股東終于在狗年除夕達成上述和解協議,既解決了糾紛,又維系了公司,實現了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