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夫妻為婚前共同債務對簿公堂、反目成仇的案件,法院最終判決兩被告共同償還這48000元的債務。

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兩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繼期間共同經營“麗平”雞場。1997年至2005年間被告尚麗陸續從原告處借款,歸還部分后,尚欠48000元未還,200588由第一被告出具欠條給原告。2006224兩被告離婚,離婚時約定雞場所有財產及債權債務歸第二被告所有,但對于所欠原告債務雙方有爭議,未予償還。為此,原告起訴來院要求兩被告償還欠款。

原告訴稱,我與兩被告系親戚關系,兩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麗平”種雞場,自1997年被告為經營雞場陸續從原告手中借現金48000元,并于200588由尚麗出面寫了欠條,后我催要,但尚麗稱已和被告李和平離婚,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已明確種雞場的債權債務由被告李和平承擔,為此起訴來院要求兩被告返還欠款。

第一被告辯稱,原告起訴我為被告主體不適格,我對該筆債務毫不知情,即使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離婚時被告尚麗也未提及該筆債務;原告訴稱該借款系我與被告尚麗用于經營“麗平”雞場,原告對此應提供證據證明,自1997年至20058月份雞場經營狀況良好,我們也沒有理由再去借款。

第二被告辯稱,“麗平”種雞場是我和李和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營,一直由我負責經營,他負責生產,1997年以來陸續借原告孫繼良款,于20058月寫的欠條,離婚時我也提到該筆債務,李和平不愿償還。現我認為應由李和平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第一被告欠原告款48000元是事實,有欠條為證,第一被告也予以認可,對該筆債務應予歸還。因該債務系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依法應由第二被告對該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兩被告在清償本債務后,如認為其履行部分超出在離婚時約定的其應承擔的債務范圍,可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