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在日常借貸合同中,債權人要求提供的情況越來越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也越來越多。

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窯法庭執結了一起借貸糾紛案件中,三名小學教師為一名貸款人提供擔保,在還款期即將到來之際,貸款人意外死亡,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三名教師承擔保證還款責任。為此,三名教師每人背負了一萬二千余元的還款義務,由于貸款人死亡,無法追償,三人近一年的工資收入打了水漂。事后,三名教師均十分后悔,表示以后再也不隨便為別人提供擔保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保證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的行為。給別人提供擔保的,在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保證人就要承擔相應的償還義務。因此,在提供擔保時一定要詳細了解貸款人的情況,千萬不可一時沖動,磨不開面子而輕易給別人提供擔保,以免到時承擔責任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