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熊某某聽到判決后,后悔不迭。

20069109時許,被告人熊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蘇CD3707的紅色五菱之光面包車從該市邳城鎮送女青年張某某返回該市市區,當車行至該市戴圩鎮境內時,被告人熊某某見天黑有機可乘,頓起淫心,便將車停在路邊,在車內持刀威脅張某某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

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了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正確,應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熊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遂酌情從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