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30,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養女李云狀告徐州市夕陽老年公寓致其養母跌落死亡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夕陽老年公寓因不作為而賠償李云喪葬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61000元。

2004430,養女李云以監護人身份與夕陽老年公寓簽訂了《入住協議書》,將其養母王文翠送入夕陽老年公寓照管,每月護理費800元。2006220晨,王文翠從其居住的老年公寓三樓房間的后窗跌落死亡。隨后夕陽老年公寓電話通知了李云,李云為王文翠處理了喪葬事宜。20067月,李云因與夕陽老年公寓協商賠償無果訴訟至徐州市泉山區法院。該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李云的訴訟請求。李云不服一審判決,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文翠在夕陽老年公寓入住期間,因老年公寓護理不善,致使王文翠從三樓住處窗戶跌落死亡,對王文翠的死亡夕陽老年公寓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王文翠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也有一定過錯,對此應適當減輕夕陽老年公寓的賠償責任。遂判決夕陽老年公寓賠償各項損失6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