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體制的轉軌,我國勞動關系已發生了重大變化。新舊體制交替帶來的利益格局的調整和觀念上的差異,以及勞動關系的不規范,使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呈明顯增長趨勢,由勞動關系矛盾和沖突的社會問題已越來越多地影響著經濟和社會生活。

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企業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1]。這些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的權益和利益。

“企業社會責任”一詞起源于美國。早在1924年,美國的謝爾頓就把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公司的經營者滿足產業內處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這種嶄新的哲學思想主張,企業經營戰略對社區提供的服務有利于增進社區利益,社區利益作為一項衡量尺度,遠遠高于企業的盈利。[2]對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理論界曾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一種觀點是否定企業的社會責任,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首先,企業的社會責任本身是一個假命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過于模糊、抽象,且義務對象無法加以確定,欠缺操作性;其次,如果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將導致企業最終失敗。因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將以提高產品價格的方式讓消費者承擔,最終導致企業競爭力下降,淘汰出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將消減經營者自己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企業社會責任一說違背了企業作為營利性社團的本質,有向公益團體轉變的風險。另一種觀點則持肯定的態度,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公司財產的運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響的,法律和輿論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企業同時承認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業管理者應樹立公司責任觀,不僅要通過一定的法律機制促使公司承擔對社會的責任,而且管理者應當自覺踐行這種責任。不論是支持企業社會責任的一方,還是否定的一方,雙方的立論前提均是相同的,即認同“經濟人”的假定,經濟學有一個基本假定,認為:社會的每一個個體在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滿足極大化的理性主體”,個人將永遠不滿足而竭力追求凈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律經濟學也接受了這一假定,并把它作為理論分析的前提,并主張個人是理性行為者或功利最大化者。同時,它也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方法引入進來。“經濟人”假定還認為:個人將永不滿足并竭力追求凈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個人將對未來可預測的客觀成本----收益的變化做出反應。任何行為都是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可供選擇資源的最后單位的邊際利潤是相等的?!敖洕恕钡淖畲蠡瓌t不僅要求每一行為的收益超過成本,而且要求每一行為擴展的邊際成本要與邊際收益相等。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中,謀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根本目標,是絕對的,這是由市場經濟的性質決定的。但同時,由于責任是社會的產物,社會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的整體。責任與社會共生,與社會共存,貫穿于人類社會的始終。責任總是與行為主體的地位相一致。一個人在社會上占據了一定的地位,扮演一定的角色,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企業作為一種組織,并不是獨立于社會之外,它在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中獲得了其他組織不同的社會地位,理所當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事實上,企業交納稅金、向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等,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近期瀕繁發生的礦難事件以及齊齊哈爾假藥事件,正是反映出這些企業(經營者)社會責任的嚴重缺失所造成的惡劣后果。

對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爭議,現在應該暫告一段落。因為,在新的《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將“社會責任”列入法律,這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確立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尚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項:對勞動者的責任、對消費者的責任、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責任、對企業債權人的責任、對社會福利和社會公共事業的責任以及非法行為的監控責任。本文主要討論企業對勞動者的責任。至于企業對勞動者的責任,主要包括:保證實現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平等就業和擇業權、報酬獲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待遇獲取等勞動權利。

從目前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來看,絕大多數是企業未依照規定履行其社會責任所引發,主要集中表現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顯失公平甚至違法的勞動合同、千方百計壓低雇工工資、延長勞動時間,隨意加班加點、生產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職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等方面。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較多,有立法相對滯后、執法不嚴、企業經營者意識淡薄等等。但其中最為主要的原因是企業經營者刻意回避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之所以回避其社會責任,有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主觀方面的原因是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為了最大化的攫取利潤這一資本的根本屬性使然。客觀方面的原因有三,一是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不平衡。從所周知,我國勞動力就業的壓力正逐年增大,農村剩余勞動力、下崗職工、大中專學校的比業生以及其它待業人員的數量正不斷增加,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嚴重失調,就業機會稀缺形成“買方市場”,企業主的強者地位通過市場這只無形的手進一步得到加強;二是監管不力。政府官員不僅是勞動行政官員,而且肩負著地方經濟發展的責任。推行社會責任勢必提高勞工待遇,而為此增加的成本都是由當地企業承擔的,這會導致當地勞動力廉價的優勢喪失,并可能損害當地企業和政府的經濟利益。因此,基層政府官員更多表現出對企業不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的行為表示理解或者行過且過;三是職工維權的機制不完善。目前企業職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唯一合法途徑是“調解---勞動仲裁---法院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定必經程序,非經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職工要在漫長的仲裁或審理過程中等待,影響進入訴訟程序的時間,使職工沒有足夠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與資方抗爭。

有一種觀點認為,隨著法制的進一步健全,社會的進一步關注以及企業管理者素質的提高,企業會主動承擔其社會責任。對此,我們認為,僅靠企業自身覺悟的提高來履行其社會責任,這是理想主義者的觀點。雖然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企業主動積極地履行其社會責任,如捐助失學兒童、危重病人、投身公益事業。但我們認為,企業的這些行為并不能掩蓋企業的經濟價值取向至高無上這一根本屬性。企業做出的看似承擔社會責任的利他行為,實質上是公司在分析了成本與收益后所做的利已行為。最為明顯的例子是煙草巨頭菲利普莫里斯公司1999年拿出7500萬美元用于慈善損助,隨即該公司又耗資1億美元展開密集的廣告攻勢,惟恐自己的善行不為人知[3]。而企業采取提高員工工資、為員工繳納“五金”、改善員工的福利待遇、工作環境、讓員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等舉措,是為了對員工形成激勵,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或者是考慮到企業的長遠發展,其根本目的是增加收益,最終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而不是為了利他,或者出于道德的考慮。員工對于企業來說可以看作是人力資本。所謂人力資本,是指人的知識、技能、資歷、經驗、熟練程度、健康等的總稱,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質。其顯著標志是,它屬于人的一部分,它是人類的,同時它又是資本的,是未來收入的源泉。企業經營者意識到經濟越發展人力資本在創造和積累企業財富中的作用越大[4]。因此,希望通過企業自身的覺悟來主動履行其社會責任是不現實的。如何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一個歷史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觀念、立法、執法等多方面的因素。就法院而言,如何通過司法的過程,體現出企業社會責任這一理念,是新時期法官面臨的挑戰。

法的本質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內部必然聯系,它通過法的實現機制的運作得以表現,而司法功能作為法律與其他社會系統聯系的紐帶和中介,其通過司法的運作行為而對社會生活產生實際的影響。司法具有直接法律功能和社會控制功能兩個方面的內容。司法的直接法律功能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解決糾紛,懲治犯罪的功能,它體現了司法所具有的實現法律規范和法的價值目標的功能,是司法發揮作用的基本方向,是法本質的外部表現。而司法的社會控制功能是指司法作為法律的特殊實現方式,具體作用于社會,通過對社會主體的利益關系進行直接的司法配置,調整社會關系,規范主體行為,具體作用于人的行為的特定工作或活動方式,是司法通過個案的審判活動對社會的組織、協調、控制的有益功用和效能,是司法作為社會控制體系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生產工作秩序、國家管理秩序進行控制中所發揮的作用和效能。人民法院涉及企業的社會責任最為普通的案件就是勞動爭議案件,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充分體現企業社會責任這一理念,不僅可以充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可以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迅速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牢固的基石。要在具體案件中體現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正確認識勞動關系的特征及相關立法的宗旨。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它的特征是,(1)勞動關系主體特定性,主體一方固定為勞動者,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另一方主體固定為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或經營者。(2)勞動關系的內容以勞動力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為核心。這是由勞動力商品的特性決定的。勞動力在交換過程中,用于交換的是其使用權,勞動力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勞動者。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支付勞動報酬,以保障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及勞動者維持家庭成員生活的必須費用。在勞動關系的內容中,這兩個方面的內容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余部分內容都以它為核心。(3)勞動關系是人身關系屬性和財產關系屬性結合的社會關系。一方面,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的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與某個特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后,該勞動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替代這一勞動系,因而勞動關系具有人身關系的屬性;另一方面,勞動者以交換勞動而換取生活資料,具有一般商品的財產屬性。(4)勞動關系兼有平等性質和隸屬性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以協議形式確立、變更、終止勞動關系,這表明勞動關系是一種平等關系,但是,勞動關系一經確立,勞動者就受用人單位的支配和管理,這就使得勞動關系又具有隸屬性質。從勞動爭議的特征不難看出,勞動者顯然處于弱勢地位。也真是基于此,《勞動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由引可以看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制定《勞動法》的基本宗旨和根本出發點?!秳趧臃ā分兴贫ǖ脑S多條款,無不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體現了對人權的基本保障。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即將頒布,勞動者的權益將進一步得到明確和加強。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承辦人對勞動合同的審理完全采用《合同法》的理念,這正是未能正確認識勞動關系的特征及相關立法的宗旨。我們并不否認勞動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合同應有的原則、特征等,勞動合同也均具備。但我們也應認識到,《勞動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部門,其有自身的特點和價值取向,并不能完全照搬處理《合同法》案件的理念來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其次,在案件實體上要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折射出企業的社會責任?!秳趧臃ā返谑鶙l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企業為不支付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降低勞動力成本,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比皆是。為此,勞動部及最高院均出臺了大最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將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事實勞動關系賦予了相同的法律效力。從效力層面上來說,勞動部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是不得違背法律,但勞動部的行政解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相互矛盾。這實為是不得已之舉。不過,從這些規定的出臺,也可以看出相關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對企業逃避其社會責任的態度。因此,在案件實體審查時,對于企業和用人單位之間利益的平衡應不充分考慮企業社會責任這一理念,不能就案辦案,力圖通過每個案件的實體處理,體現出企業在由整個社會維系的公平的競爭、充足的勞動力、穩定的治安等環境發展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企業規章制度效力的認定、勞動合同效力及爭議條款的認定上均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要讓用人單位意識到在涉及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其處于不利地位。讓其意識到不做比做更糟糕,促使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避免勞資糾紛。

第三,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勞動者的訴訟權利,快速高效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的增多,一方面反映了勞資關系的緊張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其實質是勞資雙方利益的失衡。法院的司法裁判是實現法律平衡雙方利益這一目的的最后途徑。因此,在訴訟程序上對弱者加以保護也是與立法目的相一致的。鑒于此,最高院對仲裁這一前置程序作了寬泛的解釋,對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不予受理的,法院也視同為經過仲裁。同時,對勞動爭議案件也以最低標準收取訴訟費。在舉證責任方面,也對勞動者予以了充分的保護。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此規定從程序上較為充分地保護了勞動者,也為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貫徹企業社會責任理念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據。因此,在訴訟程序上充分保障勞動者的訴訟權利,也是體現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方式。

長期以來,人們把企業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看成是相互獨立的,甚至還常??闯墒窍嗷ジ偁幍?。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企業的競爭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經營所在地的環境。例如,提高教育水平通常被視為一個社會問題,但是一家企業所在地區的勞動力的教育水平對該企業的潛在競爭力的影響確實是實質性的。從長遠來看,社會目標和經濟目標本身并不沖突,實際上還是相互聯系的。企業妥善地履行了其社會責任對和諧社會的形成起到關鍵的作用,而一個和諧的社會環境對企業長遠發展的促進作用是勿用置疑的。當然,從發展的觀點看,勞動者的利益和企業的利益是勞動法保護的雙重法益。只是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常常處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勞動法才對其進行重點保護。重點保護的目的是追求勞資雙方地位平等和利益平衡,決不是以犧牲企業的利益單方面追求勞動者的利益。否則,《勞動法》的調整就會矯枉過正,重點保護也就失去了平等、公平的正義基礎。

 

注釋:

[1]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

[2]陳偉,《公司勞動糾紛的社會經濟學分析---從公司“社會責任”的角度考察》,第11頁,WWW.cnki.net

[3]王志平,《現代企業的社會責任》,《中國經濟走勢》2003年第10期,第21

[4]舒爾茨,《人力資本投資》,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