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按30%的比例賠償受害人孫某各種經濟損失計18592.88元。

200475深夜24時許,楊某在徐州市九里區龐莊工人村天泰超市北自己經營的燒烤攤正常經營時,孫某帶領劉某等四人酒后找到楊某,稱其摩托車在附近丟失,要求楊某幫忙尋找,并稱如找不到就要楊某賠償一輛新的,雙方因此發生爭吵繼而撕打。后在多人毆打楊某的弟弟、孫某推搡楊某的母親劉某時,被告人楊某用啤酒瓶擊打孫某的頭面部,致孫某右眼球破裂傷、右眼瞼撕裂傷。后經徐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孫某的損傷構成重傷。

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在自己和家人人身權利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但其持啤酒瓶擊打他人頭面部且造成他人重傷的損害后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屬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