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侵害進行反擊 防衛過當仍須擔責
作者:邱兆云 張媛媛 發布時間:2007-02-05 瀏覽次數:1513
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按30%的比例賠償受害人孫某各種經濟損失計18592.88元。
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在自己和家人人身權利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有權進行正當防衛,但其持啤酒瓶擊打他人頭面部且造成他人重傷的損害后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屬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