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事業和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推進,以及公民法律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法院受理的相鄰糾紛案件也在變化中不斷增多,過去的“相鄰”大多是“平面”的,而如今逐漸變化為“立體”的相鄰。過去城鄉常見的因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糾紛案件逐漸變化為因野蠻裝修、廢氣、噪聲、粉塵損害等。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一、相鄰糾紛案件的特點

筆者經過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通過對相鄰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發現此類案件主要有如下五個特點:

一是案件當事人都是鄰居,甚至大部分還是親戚,在生產生活中朝夕相處,雙方如發生糾紛易激發矛盾,甚至引發爭斗。

二是案件標的都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通行、通風、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權引發的法律關系以及當事人因野蠻裝修、廢氣、噪聲、粉塵給相鄰人造成一定的損害而引起糾紛。而不動產具有永久性,法院如果以判決確定或改變相鄰關系的法律狀態,因此也具有永久性。

三是案件標的額不大,但由于當事人長期生活在一個空間,時常因日常生產、生活相處不好、不和睦而引發相鄰糾紛,甚至方寸之地引發大爭端,因而往往積怨較深,出于斗氣,引起訴訟。

四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文化水平不高,沒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野蠻、粗魯、自私或不拘小節,不能理解對方或存在擠壓、欺負、侵占對方的主觀過錯。

五是案件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是為了生產、生活的方便或是因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為了爭奪財產;還有的是當事人相信屋場風水等迷信觀念,如鄰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會有不利影響,修建墳場爭奪風水寶地等。

二、相鄰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的成因

(一)相鄰糾紛案件的審判和執行,要求相鄰糾紛的民事判決必須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關于相鄰糾紛案件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其只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但怎樣才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怎樣才算“公平合理”,又怎樣才算“正確處理”?這只能由法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經驗準則裁判,既不能給當事人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又不能給當事人充分有力的說明。

(二)少數法官在判決時只注重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忽略了判決的合理性和實際可操作性。

(三)當事人侵害地役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或物業管理合同違約與相鄰關系競合時,究竟是侵權、違約行為還是屬于相鄰一方必須依法“容忍的相鄰義務”?法官如何適用法律較難確定,判決時難以找到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造成判決不夠明確具體,執行法官也無法執行。

三、妥善處理好相鄰糾紛案件的對策與建議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認真妥善處理好相鄰糾紛案件,化解當事人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筆者建議:

(一)建議遇到鄰居野蠻裝修,可以向房管部門舉報,要求其恢復原狀。至于賠償問題,首先可與鄰居交涉,再進一步只能上法院解決。

(二)當事人對于因廢氣、噪聲、粉塵給相鄰人造成一定的損害而引起糾紛,可分兩步投訴,一是可以向房管部門投訴,確系違法出租的,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出租行為。二是如果系飲食服務行業在從事經營活動之前必須事先征得周圍居民的同意,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才可依法從事經營。其它的小店也需要排污許可證,如果沒有,可向綜合執法局或工商部門要求查處。三是噪聲問題,應該向環境執法機關投訴,讓環境執法機關對其制止或依法處罰,同時也等于為將可能發生的訴訟收集證據。

(三)加大調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調解,盡量避免開庭審理,雙方對簿公堂,激化矛盾。由法官在庭前耐心向當事人做好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法,讓當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解決相鄰糾紛,避免矛盾沖突上升為暴力事件。此外,可以委托村(居)委會干部或在當地群眾中有較高威信的社會人物等出面做調解工作,當事人對他們比較熟悉的信任,他們對現場及爭議標的歷史比較了解,更容易說服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二)注重案外糾紛的解決。許多當事人由于其他糾紛的緣由而不讓對方當事人通過或通行,因此,法官要從糾紛的源頭上著手,協助解決其他糾紛,從而解決相鄰糾紛,促使雙方化干戈為玉帛。

(三)大力破除封建傳統觀念和風水寶地等迷信思想。要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供以人為本、以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的社會主義新觀念,讓當事人將心比心,設身處地地為對方著想,尊重理解和容忍相鄰,使當事人認識到,只有和諧的睦鄰友好關系,才能真正發展生產、方便生活。

(四)加快辦案速度。在調解無效時,法院應依法及時公正判決,及時解決相鄰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擴大,減少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發生,穩定鄰里鄉鄰關系。

(五)對存在擠壓、欺負、侵占對方的主觀過錯的當事人,在說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要依法維護相鄰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正義。

(六)注重判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保證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礎上,法官要主動到相鄰糾紛現場勘察,聽取地方黨政機關、村(居)委會、居民小區或物業管理部門以及周圍鄰居的處理意見,為判決的實際執行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