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要貨款拘禁他人 獲刑一年六個月
作者:李陽 發布時間:2007-01-29 瀏覽次數:2097
本網鎮江訊:近日,江蘇省邳州市農民王元威、王建忠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丹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丹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元威、王建忠為索要債務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以刑罰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本網鎮江訊:近日,江蘇省邳州市農民王元威、王建忠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丹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丹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元威、王建忠為索要債務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以刑罰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