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中旬,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兩起與 “職務”二字掛鉤的刑事案件。

案件1是原宿遷市某報社基建辦、后勤保障部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29次,包括現金、美元、購物卡、高級數碼產品等,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案件2是原宿遷市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售后服務部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兩次從淮安市一貨運中心取走其公司訂購價值人民幣數萬元的汽車配件,并以實物入股方式與他人開辦汽車維修店。

為什么在企業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為他人謀利的情況時常發生,或明或暗,屢見不鮮呢?

筆者認為,一是監督制約機制落實不到位。一些企業的規章制度流于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僅從局部利益出發,忽視內控制度的執行和管理,監督防范功能較薄弱;二是法制觀念薄弱。一些企業只抓業務,把取利賺潤作為主要任務,很少對員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三是利益驅動。隨著商品意識向社會意識形態領域中的滲透,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思潮不斷沖擊思想惡性膨脹,直接導致職務犯罪。

為此,筆者認為,建立健全有效的內控機制,抓住要害崗位,強化內外監督,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加大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與法制宣傳,對企業員工有計劃地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等是企業杜絕和減少職務犯罪的最有效的措施。

總而言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打擊職務犯罪是一項長久的工作與任務,既要做到打防并舉,標本兼治,更要建立完善的體系來預防、懲治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