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寧法院八措并舉投身平安創建
作者: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1-24 瀏覽次數:1670
本網常州訊:近日,天寧法院被常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為平安創建先進集體,這是對該院近幾年來平安創建工作的充分肯定。近年來天寧法院根據常州市委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把全面、深入開展“建設平安常州、創建最安全地區”活動始終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該院的具體做法是:
一、切實增強人民法院參與創建“平安常州”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法院肩負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各個層次具有重要的保護、引導、規范和調節作用。該院通過各種形式的思想發動和宣傳造勢,把干警的思想統一到牢固樹立審判工作為大局服務的意識,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創建活動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高度統一到市委的重大決策上,統一到創建工作的各項具體工作部署上,充分發揮創建工作的主力軍作用,為“平安常州”成為更為有力的招商資源、更為重要的投資環境和率先發展的競爭優勢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深入持久開展“嚴打”整治斗爭,創建治安安全區
創建最安全地區,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是重點。該院對屬于打擊重點,主觀惡性深,性質惡劣,危害性大,對投資環境、經營環境、對外開放環境和人居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犯罪分子,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方針和“穩、準、狠”的原則,依法從快審理,依法從嚴判處,及時消除影響,絕不讓黑惡勢力在我市坐大成勢,絕不讓不法分子利用國家公權力充當犯罪分子的“后臺”和“保護傘”。對天寧經濟開發區內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重點審理,重點打擊,重點治理。通過各類刑事案件的審判,為實現“八個位居全國前列”、“七個最低”和“六個不發生”作出了應有的司法貢獻。
三、全力保障公平競爭和規范市場秩序,創建交易安全區
該院充分運用人民法院的調節手段,依法調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信用和契約關系,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通過公正司法,嚴格界定權利義務,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給予及時和適當的制裁,為合同自由、交易安全提供強力保障。通過有效解決案件糾紛,使各類市場主體自覺遵守交易規則,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慎重處理合同無效問題,保障誠實守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流轉。通過審判制止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
四、積極參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創建金融安全區
該院注重加強與金融企業的聯系與溝通,積極拓寬服務領域,廣泛征求金融企業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其法律需求,依法幫助金融企業解決清收金融債權、盤活企業資金、營造金融行業良好法制環境等熱點難點問題。針對金融案件中發現的問題,牽頭召開“和諧金融與訴訟”研討會,向金融企業提出有效司法建議,幫助其堵塞漏洞,規范管理,促進依法經營。針對少數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現象,要堅持標準,認真把關,嚴格審查確定借貸雙方的責任,堅決依法制止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對弄虛作假、乘機逃廢債務的,堅決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著力提高金融案件的執行效率,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調度、強化力度,有計劃進行金融案件專項執行,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企業的耗損。加強對證券侵權糾紛、金融電子化服務、金融高科技違規犯罪等新類型案件的研究,依法審理,確保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的公正與效率。
五、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創建投資安全區
該院按照國家法律和世貿組織規則,公正、公開、平等地解決涉外、涉港澳臺和涉私營個體企業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外商、港澳臺商和私營個體企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法支持其誠信經營和投資發展,以此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外資和民資,實現引資、投資“雙贏”。及時立案、及時送達、及時審理、及時判決、及時執行,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損耗,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把案件審結,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筑起堅固的司法保護屏障。加大財產保全和執行工作力度,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僅通過公正裁判得以維護,更要通過高效執行得以實現。注重審判的社會效果,向投資者積極宣傳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使其理解、尊重并支持法院的司法工作,自覺履行生效裁判,維護法律和司法的尊嚴。
六、強化執行工作,完善解決“執行難”的執行工作機制
該院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執行案件質量,全力壓降未結執行案件的數量。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加大對執行期限的監管力度,切實解決少數案件久拖不執、久執不結的問題。通過有效的執行,落實裁判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及時消解社會經濟關系中的梗阻狀態,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決維護司法權威。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用準用足強制執行措施,嚴厲制裁拒不執行的行為;對在執行中人為設置障礙的典型案件,及時向黨委、人大、政府匯報,爭取支持;在加大執行力度的同時,既堅持嚴格執法,又講究執行方法和執行效果。對涉及外資和民資企業案件的執行案件,嚴格區分拒不履行和暫時困難的界限,對確因資金周轉困難一時難以履行的,制定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多做調解、協商工作。加強工作創新,繼續推行陽光執行、媒體曝光、專利申請權抵債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試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懸賞舉報、簽發調查令、審計執行等新制度,探索不動產返租、企業和財產強制管理新措施,優化執行工作效果和效率。
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防控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的職能,進一步強化通過司法審判工作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努力拓寬防范工作思路,挖掘防范資源,整合防范力量,強化防范措施,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制度、措施和要求貫穿于案件審判的全過程,并向庭前庭后延伸,著力提高司法活動的社會參與度。廣泛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對打擊各類犯罪的方針政策及措施要求,結合審判工作以案釋法、以案普法,注重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充分發揮司法建議防范作用,通過審判發現單位內部管理和社會治安的盲點,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引起重視,彌補漏洞,防治隱患。高度重視少年審判工作,會同學校、家庭、社區共同對少年犯進行法制教育,對被判處緩刑的少年犯,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形成聯合幫教體系;對被判處非監禁刑罰的未成年人要推廣適用“社會服務令”和“家長監管令”,落實經常性幫教措施,預防再次犯罪;對有違法犯罪傾向的未成年人加強警示教育。
八、積極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完善維護穩定的調處工作機制
抽調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專司信訪工作,加強事關穩定的案件排查和信息收集工作,及時掌握可能矛盾激化的事態,依靠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力量,全力做好緩解、化解工作。關注社會熱點問題,妥善處理好以群體上訪、越級上訪、進京赴省上訪為重點的各類信訪案件。慎重處理敏感案件的立案問題,把好審判的第一關。對涉及企業下崗職工、城市貧困居民等弱勢群體利益的案件和涉及勞動爭議、房屋拆遷、拖欠工程款、環境污染等易引發群體性糾紛的案件,采取急案急辦、急案先辦原則,集中力量優先審理,區別不同情況,合理解決,化解矛盾,消除對抗情緒。充分發揮民事調解功能,凡是能夠調解的案件,盡量調解。對矛盾易激化案件,更要著力調解,即使調解不成,也要做好教育疏導工作。聘請特邀調解員,動員各級基層組織、當事人親友一起做好教育工作,防止由于工作失誤導致矛盾激化甚至發生民轉刑案件。與勞動部門加強溝通與協調,妥善處理好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方面的問題。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把大量人民內部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