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吳某認為保險合同未成立,要求退還保險公司已收取的費用。近日,新沂市法院對該起保險合同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吳某訴稱,20033月,徐州某保險公司營銷員馬梅收到吳某8970元,答應為吳某辦理其所有的一輛解放牌半掛貨車的續保手續,馬梅向其出具收據一張,并讓吳某去新沂營銷部補辦保險手續。在吳某去補辦手續時,營銷部告知馬梅已不在該營銷部做業務,也不知其去向,吳某即要求保險公司退還8970元未果,起訴至新沂法院。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從未見到馬梅出具的收條, 20033月,吳某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8970元,有保單為證,該保險合同已履行完畢,保險公司已承擔了一年的風險,費用不應退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3月,在吳某為其以前投保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索賠期間,因原先投保的保險期限將屆滿,保險公司業務員馬梅同吳某經協商一致后辦理了續保手續,吳某為其半掛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03311日起2004310止,并約定保險合同自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后生效。吳某于當日交納了保險費用8970元。

法院認為:吳某對保單上的簽字拒絕申請鑒定,故依法認定簽字真實。吳某已交納了保險費,故該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已成就,因此,吳某與保險公司之間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吳某主張其未領取保單及未辦理保險手續,無相關證據支持,也未能提供營銷員出具的收條,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險合同已履行完畢,吳某要求退回保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