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殘豈能冒充新傷 巨額“錯拘”索賠被判駁回
作者:翟行菊 孫興旺 發布時間:2007-01-16 瀏覽次數:2126
本網南通訊:因鄉村道路建設與村委會發生矛盾,村民強行阻擋,村干部前往制止竟遭人身威脅,無奈報警。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拘10天,后經行政復議被撤銷。村民不服行政賠償決定繼而引發了“天價”行政賠償訴訟。
2005年4月,李某因不滿村里修路,并認為妨礙自家耕田,幾次強行阻擋,并言語威脅鄉村干部。報警后,公安部門認為李某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決定對其行政拘留10天。后李某提起行政復議,上級公安部門撤銷了原拘留決定。李某據此認為公安部門對其錯拘,索要行政賠償。2006年7月,被告某公安局作出賠償李某733元決定。
李某卻認為拘留前,民警曾對其“毒打”,導致其手部殘疾、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賠償太少,故于2006年9月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僅精神撫慰金一項就主張了80萬。
為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真相,法官在審查大量相關卷宗的同時,親臨拘留所、醫療機構等相關場所進行了實地調查,并走訪相關知情人。查明的事實表明,原告訴請純屬無理主張。早在1995年6月,李某就領取了殘疾證,且其手部殘疾系因當年經營水果生意與他們毆斗所致。2001年,李某還曾就此事刑事自訴到法院,手傷原因證據齊全。且李某拘留期間的體檢檔案也未顯示其曾帶有新傷。所有證據均證明,原告所謂的手部殘疾實為陳舊性傷殘,與被告的行政拘留強制行為并無關聯。故法院認為,被告公安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并無不當之處,作出維持的同時,駁回了原告巨額索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