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病急亂投醫導致自食其果的案件。原告因生病到健身器材專賣店治療致使病情加重,要求賠償損失又舉不出其病情加重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原告陸艷因在新沂市中醫院做CT檢查出輕度椎間盤突出,經朋友介紹于200665到被告君經營的康王體驗中心(經工商局注冊的健身器材專賣店)作理療治療,后陸續共做了16次理療治療,200671原告再次到新沂市中醫院作CT檢查,結果顯示其椎間盤突出病情加重。故200681,原告在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手術治療,花去6288.31元。原告認為被告使用其經銷的械具為其治療是造成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于是原告于2006129以韓莉為被告訴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造成的損失。

原告訴稱,本案系醫療事故糾紛,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被告辯稱,被告經營的僅是健身器材專賣店,不屬于醫療機構,原、被告之間產生的糾紛則不屬于醫療事故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本案只能作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因此,應適用一般的舉證規則。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僅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健身器材專賣店,不屬于醫療機構,相應原、被告之間產生的糾紛則不屬于醫療事故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本案只能作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因此,應適用一般的舉證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不僅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而且還要證明損害事實與被告的理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沒有能夠舉證證明該因果關系,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因此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