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急亂投醫 自食其果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1-16 瀏覽次數:2201
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病急亂投醫導致自食其果的案件。原告因生病到健身器材專賣店治療致使病情加重,要求賠償損失又舉不出其病情加重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原告陸艷因在新沂市中醫院做CT檢查出輕度椎間盤突出,經朋友介紹于
原告訴稱,本案系醫療事故糾紛,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被告辯稱,被告經營的僅是健身器材專賣店,不屬于醫療機構,原、被告之間產生的糾紛則不屬于醫療事故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本案只能作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因此,應適用一般的舉證規則。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僅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健身器材專賣店,不屬于醫療機構,相應原、被告之間產生的糾紛則不屬于醫療事故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本案只能作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處理,因此,應適用一般的舉證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不僅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而且還要證明損害事實與被告的理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沒有能夠舉證證明該因果關系,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因此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