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的特點、原因及對策建議
作者:灌云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1-16 瀏覽次數:3727
近年來,隨著經濟犯罪特別是職務犯罪案件大量出現,被告人為達到減輕或開脫罪責、逃避打擊的目的而當庭翻供已是困擾和阻撓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一個重要問題,為更好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灌云法院對該現象的特點和原因進行了深入調研分析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的特點
1、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多為職務犯罪案件。此類犯罪案件被告人大部分屬于領導干部,有職有權且智商較高,有一定的知識和閱歷,反偵查能力也較強,因此,一定程度上講他們知道如何在庭審中抓住問題的關鍵,當庭翻供逃避法律制裁。據統計,灌云法院審理的經濟犯罪案件中,2003年職務犯罪案件18件21人;2004年8件9人;2005年14件18人,2006年1-10月份8件11人,其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占此類案件總數95%以上。
2、被告人供述內容一般都具有不穩定特征,有反復現象。被告人的供述是證明犯罪最直接的證據,但由于人趨利避害的本性以及被告人對案件已被掌握證據情形的不了解,當其被提審時,便時而這樣說,時而那樣說,供述反復無常,內容很不穩定,因此對犯罪事實認定也相對較難。
3、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被告人也經常翻供。由于案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審后,便于找路子,托人情,打聽自己的案情及證據認定情況,再加之有些取保候審措施不當,不應取保的由于人情關系或受經濟利益驅動而取保,給被告人提供了串供、翻供的便利條件,便千方百計尋找當庭翻供的理由。此類情形約占案件總數的10%。
4、翻供理由多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刑訊逼供。被告人為達到翻供目的,往往借口自己當初的口供是刑訊逼供,把責任推到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身上,企圖逃脫法律制裁。2006年1-10月份灌云法院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幾乎全部翻供,理由也全部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刑訊逼供。
5、被告人一般都請有一個至三個辯護律師,且其中很大一部分職業素質不高。此類案件95%以上被告人都請有辯護律師,且不止一個,同案的幾個被告人律師與其當事人會見后,相互之間便會訂立攻守同盟,一些職業素質不高的律師甚至指使被告人按自己設計好的供詞進行供述或者在庭審中進行誘導性發問。
二、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原因
1、畏罪和僥幸心理的存在是被告人當庭翻供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剛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因心理防線準備不足,一般都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在被羈押一段時間并被起訴到法院后,被告人即意識到將要受到刑事處罰,于是在開庭審理中一反常態,企圖翻供做最后一搏;另一方面被告人因多種原因意識到或者知道其犯罪事實所涉及到的一些物證沒有被提取、贓物沒有被追回,且又缺乏人證,便產生僥幸心理,認為不承認就無法定案,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僥幸過關。
2、同案被告人串供、死亡或者外逃以及主要證人死亡或外出為被告人當庭翻供提供了有利條件。由于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往往對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人死亡或外逃的情形予以注明,被告人在接到起訴書后便知道同案人死亡或外逃的情況,在開庭時,就把原供罪責推到已死亡或外逃的同案人身上,認為“死無對證”、“查無實據”;另外,被告人在接受審判過程中,得知案件主要證人死亡或外出不在家的情形后,往往易引起翻供,聲稱證人與其有矛盾而誣陷于他,以達到暫時逃避打擊的目的。
3、同監號在押犯的誤導也是導致被告人當庭翻供的重要原因。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同監號中有經驗的在押犯(主要是“二進宮”犯人)便有機會向其傳授庭審經驗,幫助其分析案情,甚至對其進行所謂的“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消極教育,促使那些初次犯罪的被告人或偶犯,在開庭時當庭翻供,推翻原來的真實供述,進行虛假的陳述。
4、人為因素的影響。一方面由于個別審判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或出于某種目的,偏聽偏信一味采信被告人辯解,致使有的被告人翻供得逞被從輕處罰,而公訴機關對量刑偏輕的案件一般不會抗訴,有的被告人看到了翻供的好處仿而效之;另一方面由于少數辯護律師政治素質不高,受經濟利益驅動或取悅于當事人而視法律于不顧,違反職業道德,為被告人翻供出謀劃策,直接或變相地與被告人串通一氣,導致被告人翻供;再者,個別公訴人員辦案能力欠佳,把關不嚴,也給被告人翻供提供了溫床。
5、對翻供和作偽證行為打擊不力。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在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做出判決后,幾乎都沒有對翻供行為進行追究,另外,翻供行為又往往與作偽證聯系在一起,雖然一般情況下偽證不會被執法人員采信,但很少打擊作偽證之人,因此,被告人及其家屬感覺不到法律的威嚴,認識不到作翻供和作偽證行為和后果的嚴重性致使翻供現象頻繁出現。
三、對策建議
1、加大打擊力度,強化心理攻勢,摧毀被告人當庭翻供的畏罪和僥幸心理。一方面加大對庭審中推翻原來真實供述、企圖逃脫或減輕法律制裁被告人以及作偽證的打擊力度,增強司法威懾力;另一方面對被告人進行法制宣傳,指出其犯罪事實的客觀真實性,翻供作為抗拒法律的行為是從重處罰的情節,使其認識到只有坦白或如實供述才是唯一出路,以摧毀被告當庭翻供的畏罪和僥幸心理。
2、加大司法機關的偵查和取證力度,從客觀上消除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機會。一要通過證人證言、證據材料等及時固定被告人已有的真實供述;二要消除被告人翻供的外部條件。公安機關要加大對同案被告人的偵緝力度,盡早將其抓獲歸案,通過審訊以固定他們共同犯罪的事實。監管場所要加強對接見在押被告人律師的資格審查,排除一些職業道德不高的律師為被告人翻供出謀劃策、直接或變相地與被告人串通一氣的可能,同時,監管場所還要注意加強對監號的管理,避免同監號在押犯對被告人傳授庭審經驗以及進行消極思想影響;三要嚴格控制取保候審措施的采取,防止被告人在取保期間托人情、找關系了解案情,在庭審期間利用他掌握的案件證據方面的漏洞,尤其是證據間存在的個別合理懷疑而當庭翻供。
3、提高公訴人和審判機關應對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能力。公訴人不僅要在偵查階段嚴格貫徹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及時彌補證據體系中的紕漏,完善證據體系,而且要在庭審中被告人翻供時及時調整出庭方案和思路,保持冷靜,做到處變不驚,及時遏止翻供;審判機關應認真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全面審查公訴材料,分析預測庭審中可能的“翻供點”,庭審中應全面甄別被告人供述及其證人證詞的真實性,對經查明屬于作偽證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為逃脫罪責而當庭翻供的,應堅決予以嚴懲,對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情節的可挽救的被告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4、積極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審判機關應針對目前法律服務行業比較混亂的狀況,及時向司法機關發出加強對律師職業道德教育司法建議,不斷提高從業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向監管場所發出對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與其他在押犯分開關押或單獨關押的司法建議,減少其受到其他在押犯消極影響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