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年1月8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兩少年因爭搶籃球而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讓人感到欣慰的是,雖然法院判決學生、學校均按一定比例承擔了責任,但雙方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小鋼與小于均系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學初三(五)班的學生,2005年11月22日下午體育課間,體育老師安排女生做跳繩活動,男生進行仰臥起坐測試。但小鋼卻私自到籃球場上打籃球,而小于在測試完仰臥起坐后,也與其他同學到籃球場與小鋼共同玩起了籃球。在活動過程中,籃球出界,小鋼與小于則爭前恐后般快速跑向界外爭搶籃球,無意間雙方的腳絆在一起,小鋼因失去重心摔倒,致左尺撓骨雙骨折,住院治療14天,花費醫療費15834.95元,一年后尚需摘除內固定。在中考來臨之際受傷無疑會影響孩子的學習,小鋼的父母認為這與學校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關,因此,小鋼的父母在要求小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也將學校一并告上了法庭。
徐州市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鋼、被告小于均系未成年人,被告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學應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而在體育教學過程中,體育老師對小鋼、小于等學生擅玩籃球的行為未加阻止,其管理存在明顯疏漏。原告小鋼、被告小于在籃球出界后仍違規搶奪,對小鋼的損害,二人均有過錯。因此,法院判決由原告小鋼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學、被告小于分別承擔40%、30%的責任。